登山與大型活動 屏東有法規

中國時報【潘建志╱屏東報導】

《屏東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及《屏東縣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公告生效,未來進入屏東縣公告管制山域登山必須遵守相關規定,若違反條例發生事故也會要求全額支付搜救費用;另外人數1000人以上且連續2小時以上的大型活動也要事先報備。

未申請 山難須付搜救費

近年來登山活動盛行,不時有意外事故發生,每每投入大量人力及物力搜救,浪費國家資源,也讓救援人員身陷危險環境。屏東縣轄內登山路線多,為防範未然及節省救災資源,縣府從前年規畫訂定《屏東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條例5月28日公告生效,未來進入屏東縣公告管制山域登山,必須攜帶衛星定位、通訊設備,由領隊帶領、辦理保險,依登山計畫活動等,違者可罰3000至5萬元;如違反條例發生山域事故,也將依規定要求全額支付搜救費用。

千人活動 須提安全計畫

為強化大型活動安全維護措施,避免公安意外訂定的《屏東縣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凡在屏東境內辦理1000人以上且連續2小時以上的大型活動,如演場會、音樂會、表演藝術、派對等「營利性質商業活動」及「定點煙火」活動,主辦單位需檢具公共安全維護計畫,於活動60天前向縣府報備。

所提計畫內容應包括場地安全措施、意外責任險投保、交管、疏散及救災救護動線、工作人員教育訓練及任務編組、緊急醫療等,若違反規定將處5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令其停止或中止活動。宗教、民俗、迎神繞境、選舉期間的造勢活動則不在此限。

浪費國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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