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緊急命令 時候未到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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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有部分人士主張總統應該發布緊急命令,尤其希望透過此緊急處分讓限制國人出國禁令能夠合憲,但總統府回應暫時沒有需要和必要性。確實,緊急處分猶如「尚方寶劍」,可暫時凌駕現行法律制度,但容易造成政府濫權,一般國家發動此權力都極為謹慎;且緊急命令生效速度極快,實在沒有超前部署的需要。

《憲法增修條文》雖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但根據大法官釋字第543號解釋,緊急命令發布的要件並非僅有國家處於緊急狀態,更重要的是「國家不能依現有法制,亦不及依循正常立法程序採取必要對策因應之緊急情況下」之「不得已措施」。

換言之,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時機不在於是否陷入危急狀態,而在於目前法制是否足夠因應危急處理之需要。

台灣最近一次發布緊急命令是為因應民國88年的921大地震,當時之所以有必要,在於我們的災防指揮與後續因應相關法制付之闕如。但民國89年6月《災害防救法》完成立法後,民國98年當莫拉克風災重創南台灣時,馬英九總統即認為無必要發布緊急命令。

就本次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觀之,雖然影響規模空前,但我國早有《傳染病防治法》,該法更在民國92年SARS疫情之後數度大幅修正,防疫相關制度已更上軌道。舉凡目前檢疫防疫方面政府所需要的一些強制措施,大致已有規範。至於不足之處和受疫情衝擊的相關經濟振興措施,則由立法院另外制定「特別條例」與「特別預算」以為補充。

此外,台灣對於防疫物資以外,民間物資的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本就有《刑法》與《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國安基金的進場也有《國安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可以遵循,政府因應疫情所需要的權力與制度目前看似已足夠。不過唯獨對於限制國人出國一事,存在違憲爭議。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的規定,目前管制出國對象僅限於「對未治癒且顯有傳染他人之虞之傳染病病人」,依法政府無權限制一般健康人民出國的自由。政府雖然另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疫情中心指揮官可以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為依據,但法律明確性顯然不足。不過,以該條例5天即完成三讀的超高立法效率,只要朝野有共識,此問題迅速透過修法補強即可。用緊急命令解決,似乎有用牛刀割雞之感。

若未來台灣有封城需要,甚至對民生物資進行管控配給,屆時可能方有發布緊急命令,甚至直接適用因應戰爭狀態的《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之需要。但真有必要時,緊急命令只要立法院7日內追認即可快速生效,實無須超前部署,避免政府過早取得過大的權力而侵犯人民的基本權利。(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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