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傳媒|受害人向外送員請求賠償 外送平台是否可為連帶責任?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謝俊明 律師
謝俊明 律師

外送員和外送平台公司間究竟屬於僱傭關係或者承攬關係,屢屢產生不同爭議,外送平台公司認為雙方之間為承攬關係,而爭議也因為訴訟事件屢屢浮現。

學理上認為僱傭關係通常具有人格從屬性及經濟從屬性,人格從屬性的意思最淺顯易懂就是勞工提供勞務之時間、地點及方式須服從僱主指揮監督,不服從者須受懲戒;經濟從屬性的意思勞工提供勞務換取工資,不承擔僱主營業成敗之風險。

目前認為外送員與外送平台公司間是否為僱傭關係有正反兩面判決;

採取否認為僱傭契約的判決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77號民事判決否定外送員與外送平台公司間為僱傭關係,起訴之緣由為外送員請求確認與外送平台間具有僱傭關係存在,判決理由為「兩造曾簽訂勞務承攬合約、切結書、工作危害因素告知單、推廣暨廣告合約」,因此兩造間欠缺人格、經濟及組織等從屬性,並非僱傭契約關係,而屬以一定工作之完成為目的之承攬契約。

採取認定為僱傭契約的判決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046號案件於111年2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結果認定派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之法律關係間為僱傭關係。該號判決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對於外送平台派員實施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派送平台業者「未依法置備勞工名卡、未訂立工作規則、未舉辦勞資會議、未為勞工提繳勞工退休金、未投保勞工保險」遭勞動部處以行政處分限期改善,最後鬧上法院。

是否為僱傭關係涉及到外送員有關之「勞工退休金、勞工保險、特休假」,但是最重要的是,當外送員如果外送過程發生車禍,他方可否依照民法第188條向外送員及外送平台請求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行政法院判決,基於法官獨立審理,且非民事法院上級機關並未拘束民事法院判決,因此未來就外送員與外送平台公司間是否為僱傭關係可能最後仍待法院判決累積一定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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