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糾正台中市府自辦都更 內政部籲地方政府加強監督

針對台中自辦市地重劃問題,民眾質疑台中市政府漠視重劃會執行過程涉及諸多疑義,並指出現行法令規範未臻周全,造成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受損,監察院日前對台中市政府及內政部提出糾正案。內政部今天(20日)回應,將審慎通盤檢討現行獎勵自辦重劃辦法等規定,於尚未完成修正前,請各地方政府先行檢討現有自辦市地重劃審議機制,對於不同意參加市地重劃者的意見應妥善處理,並應加強後續監督機制。

內政部20日發出新聞稿表示,監察院糾正案提到台中市黎明、辰億、弘富及大夫第等自辦重劃案件,除了辰億重劃區為109年(2020年)核定外,其餘案件皆為97至101年間核准,應適用106年7月27日修正前的「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以黎明重劃區為例,面積高達186.27公頃,涉及土地所有權人計有2,578人,但核定計畫過於簡略,缺乏完整財務分析,增加財務風險與執行過程的潛在問題。其餘辰億、弘富及大夫第3個重劃區,重劃資金需求龐大,台中市政府在審議過程中,卻仍以簡易概算表,作為重劃費用估算及財務可行性評估的依據,不符合重大開發案件應有的審慎態度。

監院調查報告顯示,台中市政府歷年核定自辦市地重劃計畫書,各區用地負擔差異甚鉅,相較該府近年公辦市地重劃的費用比率顯不合理,市府卻未核實審查,且實務上自辦重劃普遍是由開發公司出資並主導重劃業務運作,在資訊不對稱情況下,導致開發利益淪為私人壟斷,有失公平正義。

內政部回應,重劃辦法已於106年修正,不僅提高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發起門檻,也明定各地方政府在審核自辦市地重劃過程中,應給予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並舉辦公開聽證,以符合正當行政程序。內政部強調,對於監察院糾正案中提出的自辦市地重劃審查基準、強化都市計畫正當程序及納入聯合國人權公約適足住房權保障等建議,尊重並虛心檢討,將儘速邀集各地方政府盤點市地重劃相關法令,通盤檢討現行法制,以確保都市永續發展,並保障民眾財產權及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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