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旋在法院的「父債子償」幽靈:為什麼我拋棄繼承了,還要被指定為遺產管理人?



文:紀岳良(律師、心理諮商研究生) 「丈夫自殺,我一人要帶兩個孩子,我也拋棄繼承了,為什麼法院還要我當遺產管理人?」、「我都自顧不暇了,更不懂法律,我根本沒能力,為什麼是我?」 S原為傳統家庭主婦,S的配偶經商,為家庭經濟支柱,不過S的配偶敵不過債務壓力自殺身亡,遺留一團不明的巨大債務及兩名幼子。S心痛之餘辦理拋棄繼承,原以為可擺脫債務陰霾,專心回歸職場扶養孩子,但惡夢才剛開始。債務人向法院聲請選任S為S配偶名下公司清算人及遺產管理人。清算人部分法院以S未表示意見而選任;遺產管理人部分,即使S以書面表達無意願及無能力擔任,仍遭法院裁定為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就是某人死亡後的遺產的代表人,他代表「遺產」處理某人生前死後之法律關係,如一般常見債權債務關係。直白的說:「遺產管理人常常會被告,要處理很多法定瑣事,是高風險高負擔的工作」。雖然遺產管理人依法也有報酬,但實務上報酬明顯與風險及付出不成比例,稍有不慎或運氣不佳,可能面臨債務人告損害賠償或國家裁罰。實務上連律師也多無意願擔任。(曾有律師遭惡整,被國稅局裁罰上億元之罰款) 當遺屬們拋棄繼承,他們要說的是:「我不想與遺產有任何干係」,這是基於法律上規定得以主張的事由;如果法院強迫遺屬擔任遺產管理人,則法院想說的是「親人的在世的爛攤子,由遺屬來收拾是比較妥當的」,更直接說,法院心裡住著「父債子償」這觀念。 「父債子償」觀念在人類社會流傳已久,基於親族的觀念來看,乍聽之下很合理,但如果這樣的觀念無限延伸,其實造成的是貧窮世襲,無辜的孩子永遠無法翻身。以近代法治人權角度而言,是一種人權侵害,個人行為個人負責,沒有人可以強迫他人行其不願意的事情或承擔責任,特別是這些事情與人格尊嚴有關。例如我們不能強迫他人工作,這恐怕是使人為奴隸罪。 我國早在民國98年間已改採全面「限定繼承」,意即所有遺屬不用以自身財產去償還往生者之債務,即是揚棄「父債子償」的概念。很遺憾的是修法後十多年,仍有法院引用過時的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五一九號見解,以父債子償的概念強迫遺屬任遺產管理人,這不僅僅發生在花蓮地院,也發生在台灣各地法院,使許多弱勢遺屬困苦的生活雪上加霜。 或許有人說,不找遺屬來當遺產管理人,要找誰?債權人怎麼辦?無論如何,我們不能強迫他人行其無意願之事。實務上難尋遺產管理人,其實主因在於報酬與風險及付出顯不相當,即缺乏誘因。在現況,要期待法院改變既定作法不容易,而最實際的方法是由政府機關處理,特別是主管財物的國產局。原因無他,沒人處理遺產,就產生社會問題,社會問題理應由政府處理,況且國產局是全台無人繼承財產的法定接收者,基於損益同歸思想,更應該由國產局承擔,但實務上國產局總千方百計的推辭,主要理由與上開最高法院見解雷同。(當然晚近有許多法院也揚棄上開見解,而認為應由國產局擔任遺產管理人,看了理由著實令人感動) 可以理解遺產管理事務,對國產局人員是沈重負擔,但論其實際,是因為體制上並沒有規劃充足的人力配置對應。這是政府的失責,而失責成本,不應該由弱勢的遺屬承擔,只有越來越多法院裁定國產局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案件,才會逼使執政者修訂對應的法治處理,否則問題永遠無法解決。 身為律師,實際一點的建議,不幸遇到拋棄繼承又被選任遺產管理人,請記得要在程序中強力爭執,畢竟沒人可以擔保,每個裁判者都是這麼的與時俱進或具備那麼一點同理心的。 此外,本件清算人部分,法院以S沒表示意見即逕行選任,也是錯誤的作法,應該取得積極同意。畢竟,總不能在班會中,指著一個不在的人,說他沒意見,就叫他當班長吧? 我們都期待法院是一個可以做些什麼的地方,是勇於任事的化身,所以如果看到法院「推卸責任」,卻義正嚴詞的以「適用法令」粉末化妝,那股厭惡感就這麼油然而生了。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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