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診索取收據 保護醫病雙方權益

許多民眾在看診後,是否有確實的收到收據?拿到收據,是否有核對過明細?事實上,索取收據是有助於保護醫病雙方權益的作法,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提醒民眾,醫療費用收據是就診費用的依據,一定要記得領取。 事實上,衛生局就經常接獲民眾反映醫療機構未開立收據情事,國稅局亦時有轉來民眾檢舉醫療機構未開立收據案件;經調查發現,這有以下常見的情況:1.醫療機構表示因忙碌忘記開立2.開立收據,卻忘了拿給民眾3.已開立收據但民眾未帶走4.民眾現場表示不需要收據,事後卻要求補發。而收據上之費用明細不夠清楚,也是民眾常常詬病之處。民眾至小型醫療機構就醫,除非有自費項目,常常會忽略領取醫療費用收據這件小事;雖然對自身權益未必有影響,但恐讓提供服務的醫療機構陷入觸法危機。 根據醫療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22條第1項所定醫療費用之收據,應載明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點數清單所列項目中,申報全民健康保險及自費項目之明細。」 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並收取費用,應依規定提供當次就診之收據,以避免不必要之困擾;就醫民眾宜養成繳費後領取收據並核對明細的習慣,以清楚瞭解自己所接受的醫療服務及其費用,注意自費項目、部分負擔等資訊;如遇醫療爭議時,雙方就可在資訊透明的基礎上,理性溝通,來保障醫病雙方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