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診台商持假陰性證明入境 判刑5月還得付30萬

(中央社記者葉臻桃園26日電)沈姓台商去年5月在泰國確診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後,持偽造陰性證明搭機回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今天依偽造文書罪判他5月、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新台幣30萬元。

桃園地檢署調查,沈姓台商去年回台前檢測陽性,但醫院沒通知到沈男,沈男即持偽造陰性證明提早搭機回台灣,入境桃園國際機場時被發現體溫達攝氏38.2度,經送醫後隔天確診。

桃檢調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函覆無法證明沈姓男子返台前就知確診,檢方因此無法認定沈男是在知道確診的情況下返台,難認違反「傳染病防治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因此僅以偽造文書罪嫌起訴。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沈姓台商雖然有先向高雄衛生所疫調人員坦承相關案情,但這些單位並非有偵查權機關或公務員,全案是因桃園地檢署閱覽媒體報導後主動偵辦,因此不構成自首。

桃園地院認為,沈姓台商明知疫情嚴重,卻為了儘速返國持偽造陰性報告入境,罔顧國人生命,實應嚴懲,但考量他坦承不諱,今天依偽造文書罪判他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並給予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30萬元,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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