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診擅離隔離病房還持刀刺傷3女護理師 男子判賠共913萬餘元

新北市洪姓男子在民國110年5月確診新冠肺炎,在衛福部雙和醫院隔離期間,擅離病房並持刀攻擊3名女護理師成重傷。新北地方法院9日針對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判決被告洪男須賠償3名女護理師共新台幣913萬餘元,全案可上訴。洪男刑事部分經二審判刑9年4月,最高法院112年7月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男子確診擅離隔離病房還持刀刺傷3名女護理師,新北地方法院判賠共新台幣913萬餘元。圖為新北地方法院外觀。(中央社資料照)
男子確診擅離隔離病房還持刀刺傷3名女護理師,新北地方法院判賠共新台幣913萬餘元。圖為新北地方法院外觀。(中央社資料照)

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原告施女、蔡女、陳女都是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的病房護理師。被告洪男110年5月28日因感染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由醫院收治住院於隔離病房。洪男隔離期間曾質問其他護理人員為何須被隔離,並多次表示想離開病房,情緒起伏甚大。5月31日,洪男擅自走出隔離病房,並欲進一步脫離11樓病房門禁,遭2名護理師發現出言制止。

判決書指出,病患洪男心生不滿,返回病房後不久,再次擅離隔離病房試圖離開。施姓護理師攔阻後,洪男持預藏水果刀猛刺施女要害,似欲置之死地;經施女呼救後,蔡女及陳女趕至現場出聲制止。洪男又持刀刺向蔡女,待蔡女起身扶起施女逃離後,洪男又持刀刺傷未及時逃走的陳女,造成陳女右手掌有嚴重減損機能的重傷害。

3名護理師提起刑事告訴附帶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分別求償新台幣230萬、103萬、580萬餘元。原告主張包括醫藥費、看護費、個別心理諮商、無法工作之薪資等。新北地院民事庭審理認為,洪男持刀刺傷3名護理師,經二審判刑9年4月,最高法院112年7月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涉犯罪刑確定。

法院審理時,洪男辯稱自己行凶時,重症意識不清;法院認為,洪男犯案過程已調查事實明確,認定被告並未喪失或顯著降低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對其行為所造成結果自應負完全責任。法院認為,被告攻擊行為甚為惡劣,被害護理師所受傷害遺留終身障礙,不僅影響職業生涯,終身生活均受到妨害,其情節更嚴重。審理後,准予原告訴求,合計應賠償3人共913萬餘元,可上訴。

責任主編:于維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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