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中華民國大法官的職責本是捍衛中華民國憲法
進入中華民國體制當官依循《中華民國憲法》執行職務乃天經地義的事,即使原來反對中華民國體制。
司法院憲法法庭日前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等修法內容的釋憲案判決大多數違憲且即日起失效,藍白聯手力推的國會改革遭受重大挫敗。由於對國會改革修法爭議作出的判決,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民國的五權憲法,因而引發似乎是藍綠立場對調的議論。然而,中華民國大法官的職責本是捍衛中華民國憲法,因不滿判決內容而質疑十五位大法官依循五權憲法釋憲,嘲諷他們成為中華民國憲法的守護神,這樣的論點反而是謬誤的。
首先,無論在民間時期個人的論點如何,包括主張廢除中華民國憲法或台灣獨立建國,然而一旦成為中華民國政府的官員,當然就必須在中華民國體制下認真執行職權,不可能矛盾地繼續堅持過去一介平民時的立場,否則就會違反其宣誓就職時的誓詞約定。因此,無論作為法律學者時對中華民國這部五權憲法如何不屑與批評,既然已經擔任中華民國政府的大法官,在中華民國憲法仍然有效運作之時,當然要依循這部憲法對爭議作出釋憲判決,這是不言自明之理。
其次,如眾所周知地,中華民國這部五權憲法是由中華民國「國父」孫中山基於三民主義理論所創立的憲制理論,和世界主流三權分立憲法(行政、立法、司法)相較,是從行政權析出「考試權」、從立法權析出「監察權」,形成「五權分立」的中華民國中央政府「五院」體制。事實上,目前世界各國的憲法都有類似分離人事與監察的設計,如在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之下,設置公務員敘用委員會或人事院、設置主計審計長或會計檢察院以及行政監督察(Ombudsman)等獨立機關,這些都與五權憲法有異曲同工之處。憲法是國家法治的碁石,大法官的職責除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和政黨違憲解散案之外,本是解釋憲法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而其作成解釋的法理依據就是中華民國憲法。
再者,這次釋憲案的爭議點是立法院希望擴大自己的調查權,以立法之名行憲改之實,試圖將中華民國五權憲法體制,改變成向立法院嚴重傾斜的憲政體制,因此當判決國會改革法案多數條文違憲時,在野黨批評說「大法官打造出世界上最弱的民主國家國會」。因此,大法官是鞏固而不是打造最弱國會,稱其判決「徹底掏空聽証調查權」,這種說法有些言之太過。
最後,有謂過去力倡國會改革法案的民進黨,執政後卻忘記當年的改革理想,捍衛自己過去反對的中華民國憲法,以本件憲法判決選擇性復活已經過時的孫中山五權憲法,「換了位子就換了腦袋」,但是既然在民主政治下進入中華民國政府體制,就必須深切理解責任政治的建構。大法官是憲法的代言人而不是立法者,不可能去創憲毀憲或恣意更動憲法的內容,吾人不能因為違憲審查結果不符預期,就否定中華民國的大法官去捍衛中華民國的五權憲法體制。因此,如果要推動國會權力的強化,就要透過修改憲法或制定新憲法,否則任何國會立法仍須接受司法的制衡,不能以立法之名行憲改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