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何不制憲?

依修憲後的憲政體制,只要朝小野大,在野黨就能癱瘓政府,又不能修憲,為安定國家,何不制定一部適合台灣的新憲法?

二○二四年五月底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條文修正案)。隨後行政院提出覆議,立法院覆議失敗後又送憲法法庭聲請「暫時處分」以凍結法律效力。憲法法庭在十月二十五日做出釋憲案宣判,判決關鍵條文多屬違憲或部分違憲。各政黨攻防重點,牽涉到總統國情報告、調查權和聽證會的罰則等於當日失去效力。對此,中國國民黨不分區立委翁曉玲說「要遵守憲法,不用遵守釋憲判決」。但是憲法第七十八條就明文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憲法有爭議時,並非某個立委說了算,而是交給憲法法庭大法官解釋。

其實,中華民國統治史裡,因為戰亂,《中華民國憲法》才剛實施就被凍結了!一九四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雖然國民政府公告《中華民國憲法》生效,但在一九四八年四月十八日就通過憲法的附屬條款《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授予總統實施緊急處分的權限以方便政府進行作戰,就是適應動員戡亂時期政軍情勢。一九四九年初的國共兩黨的三大戰役,國民黨都大敗逃亡,同年十二月八日,兩蔣帶中華民國政府逃難落腳台灣,也用《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禁錮台灣。自一九四八年五月十日公布實施起,直到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台灣人總統李登輝經國民大會諮請公告廢止。

《中華民國憲法》的制定是管理秋海棠般的中國領土,因為戰亂政府搬遷匆促帶到台灣,用腳趾想也知道這樣的一部憲法,對台灣人而言根本不合用。直到獨裁的兩位蔣總統辭世,在李前總統領導下,一九九一年起經過六次修憲,將國家的選舉權、參政權、參與公職權等,一步一步公平地交到台灣住民的手裡,人人都可選總統,實現主權在民而不是在黨或個人。只是在短短幾年內歷經七次修憲,必定出現嚴重缺失,一部精細的原裝車變成拼裝車,且不能再改裝,形成憲政困境,民進黨何不打造新車。

台灣面臨的困境是不能再修憲,二○○五年由民進黨和國民黨所主導的第七次修憲後,因為設定了超高門檻與票票嚴重不等值,修憲之路從此堵死。為了符合本土需要,制憲是另一條可行之路。在外交上台灣向國際發聲,在國內則應善用台灣公民力量,透過公投制憲把台灣建立成一正常國家,可惜完全執政的民進黨錯失八年良機。

國民黨、民眾黨聯手反民進黨,是為了人民著想還是刻意癱瘓政府?若依目前的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不滿意行政院,是有倒閣的路走:三分之一以上立委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不信任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必須提出辭職並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只是國民黨及民眾黨不可能倒閣。民進黨若認定目前的憲政體制不合時宜,又不能修憲,何不制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