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查弊是否為國會職權說不清 專業立委怎麼了

藍白立院黨團喊著「反貪腐、查弊案」,問題是國會既無監察權,更無司法權,要怎麼執行這些任務?

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後,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等皆認為國會擴權,有違憲疑慮而提出釋憲。憲法法庭日前針對國會調查權等進行言詞辯論。由於藍白立院黨團始終緊咬,此次「國會改革」係為了「反貪腐、查弊案」。因此,大法官與藍白立院代表就「查弊案是不是立法院職權」展開的攻防,格外引起關注。

大法官黃昭元說,「不是反對立法院有調查權,但對於國會調查權的程序、範圍,都要有明確規範,不能為調查而調查。換句話說,現在最大的爭議就是,查弊案是不是立法院的職權?」黃國昌委員舉聯合再生之具體案例,說「立法院要求經濟部終止合約,是立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是一種手段性、輔助性的權力;監察院同樣也對聯合再生平行調查,也做出彈劾,立法院跟監察院彼此並沒有衝突,立法院也沒有干預監察院。」

黃國昌完全迴避,大法官三二五號解釋言明,我國憲法幾經修正後,監察院雖然已非中央民意機構,地位及職權亦有所變更,然五院體制並未改變,原屬於監察院職權中之彈劾、糾舉、糾正權及為行使此等職權,依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所具有之調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

大法官五八五號解釋亦明示,立法院調查權雖然是其行使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但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如行政機關的行政特權;司法機關審理案件之法律見解,及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就偵查、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考試機關對於應考人成績之評定、監察委員為糾彈或糾正之判斷。上述兩解釋,絲毫看不出立法院有「查弊之職權」。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說,「立法院的職權是監督行政,為了修法、審查預算,有很多議題都要先調查清楚,例如這次凱米颱風,高雄淹水,過去編列的前瞻基礎計畫預算是否有效果?行政院若要求再編列,立法院還要再給?如果國會沒有調查權,這些問題都很難釐清。

「立法院查弊權」與「國會調查權」是兩件事,翁曉玲將其混為一談,完全沒有進入狀況。立法院為了履行其監督行政之職權,的確有很多議題需要先調查清楚。因此,除了賦於質詢權、預算審查權之外,可以要求有關機關就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至於過去編列的預算執行是否有效果,立法院是否還要再給,現行的監督機制,並無窒礙難行之處。一定要以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造成實質妨礙的方式行使立法院之職權,令人費解。

翻開兩位不分區立委學經歷,黃國昌台灣大學法律系、高考、律師、司法官,康乃爾大學法學博士,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翁曉玲中興大學法律系,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清華大學副教授,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都令人稱羨。

兩位即便不是公法之專業學者,憲法的素養,理應有相當水平。但就任立委後的表現,著實顛覆一般民眾既有的想像。我們寧可相信,他倆只是被混沌政治所掣肘,而非法學教育的失敗,更不是立法委員的素質每況愈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