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大容量彈匣 最高法院下令檢視合法性

在取消多州的隱藏式攜槍(carrying concealed firearms)限制後,聯邦最高法院6月30日下令舊金山聯邦第九巡迴法院(Ninth U.S.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重新檢視加州禁用大容量彈匣的合法性。這項命令反映出,最高法院對隱密攜槍法律做出的裁決,已開始產生廣泛的影響。

最高法院這項命令是在收到全國步槍協會(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附屬機構加州步槍與手槍協會(California Rifle and Pistol Association)的上訴書後做出的。

加州2000年立法禁止銷售大容納彈匣(可裝10顆以上子彈),2013年進一步立法禁止購買。不過,聖地牙哥聯邦地方法官貝尼特茲(Roger Benitez)2019年宣稱這兩項禁令違憲,但在第九巡迴法院還在審查的期間,禁令仍然有效。

最高法院6月30日的命令還涉及到另一項加州選民在2016年投票通過的法律 — 禁止持有大容量彈匣。貝尼特茲在一項由全國步槍協會一附屬機構提出的訴訟中禁止實施這項法律,但第九上訴法院去年11月予以恢復。上訴法院法官桂柏(Susan Graber)提出的理由是,沒有證據證明有人因為沒有大容量彈匣而無法自衛。

桂柏表示,自1968年以來,美國有約四分之三造成十人或十人以上死亡的大規模槍擊案,槍手都使用了大容量彈匣。桂柏引用一份研究指出,大規模槍擊案槍手平均開99槍,而出於自衛開槍的屋主平均只開二到三槍。

不過,上訴法院另一位法官布馬泰(Patrick Bumatay)對此提出異議,稱上訴法院「允許加州禁止許多守法公民合法擁有大容量彈匣,而且為立法者開出一張違反憲法第二修正案的空白支票」。

加州步槍與手槍協會在提交給最高法院的訴訟書中,也使用了類似論點。他們的律師稱,大容量彈匣普遍為人所有,而且是手槍和長槍的標準裝備,加州「剝奪了公民受憲法保護、可以合法擁有的財產」,要求最高法推翻第九上訴法院的裁決。

最高法院6月30日要求第九上訴法院,以上周宣布的隱密攜槍法裁決為標準,重新對加州大容量彈匣禁令進行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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