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島核災 法院裁定日政府與東電賠償災民

日本福島地方法院今天(10日)就2011年的福島核電廠災難,破壞當地居民生活,導致居民流離失所一案,裁定日本政府與東京電力公司(TEPCO)必須賠償災民的損失。 福島核災是繼1986年前蘇聯(Soviet Union)車諾比核電廠(Chernobyl)爆炸事故後,全球最嚴重的核電廠災難事故。 因福島核災事件,日本全國進行的集體訴訟案件約有30件,原告人數約為1.2萬人,福島地方法院是繼前橋與千葉兩處地院後,就核災案件做出裁定的第三個地方法院。 福島地院今天下令日本政府與東京電力公司必須支付原告5億日圓(約440萬美元)的賠償金。這次向福島地院提出訴訟的災民人數約3,800人。 根據法新社取得的法院判決書影本,每位原告可獲得最多36萬日圓(3,198美元)的賠償金。 但是福島地院駁回原告要求每月獲得5.5萬日圓的賠償金。 今年3月,位於群馬縣的前橋地方法院也曾下令日本政府與東京電力公司要賠償災民。不過,千葉縣的千葉地方法院上個月僅下令東京電力公司需要賠償災民。 2011年3月11日福島外海發生芮氏規模9.1的強烈海底地震,引發的巨大海嘯造成東京電力公司設於福島的第一核電廠反應爐冷卻系統故障,造成反應爐核蕊熔解,大量核輻射外洩,引發一場數十年來最嚴重的核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