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直升機48次違法起降 判2年徒刑緩刑5年支付公庫300萬元

陳姓男子涉嫌未經許可,駕駛私人直升機於淡水隨意起降,全案經士林地方法院審理,認定姓男子違法駕駛私人直升機案有48次違反民用航空法犯行,今天各判刑2月,應執行2年徒刑,宣告緩刑5年,須支付公庫300萬元,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

士林地檢署今年10月偵辦私人直升機淡水違法起降案,檢方取得直升機擁有者陳耀庭同意將直升機捐贈給虎尾科技大學,虎科大飛機系今證實直升機預計17日運抵學校,未來將做教學用。(中央社)
士林地檢署去年10月偵辦私人直升機淡水違法起降案,檢方取得直升機擁有者陳耀庭同意將直升機捐贈給虎尾科技大學供作教學使用。(中央社)

民國109年9月間,民眾在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一路與義山路口,拍攝到Robinson-R22直升機降落,影片經上傳網路並由媒體報導,士林地檢署分案指揮刑事局偵辦。檢警查出,駕駛直升機的陳姓男子未領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發的駕駛直升機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Robinson-R22直升機也未經核發適航證書,卻涉嫌於民國108年1月13日至109年10月3日間多次違法飛航。

陳姓男子到案後坦承犯行,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審酌陳男曾有違反民用航空法前科,仍不知警惕,僅因個人對飛行喜好,在未依法領有檢定證、體格檢查及格證情形下,駕駛未領有適航證書直升機,影響飛航安全。法官審酌陳男犯後已將直升機捐贈給國立虎尾科技大學供作教學使用,且自費前往參與相關教學計畫活動,就48次違反民用航空法犯行各判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3000元折算一日。判決並指出,陳男先前因民用航空法案件被判刑2月,已於民國97年執行完畢ㄑ,與本案相隔10年之久,參酌陳男本案犯後已竭力彌補過錯、深具悔意,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5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應支付公庫300萬元,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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