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度-許可與免許可條件

私法人原則上無居住需求,因此為防止住宅成為私法人短期炒作標的,限制私法人購買住宅,內政部於一一二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並公布私法人購買住宅使用許制度於一一二年七月一日實施,且訂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等相關子法,規定該制度之適用範圍、許可條件、用途、使用計畫內容、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免經許可情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以作為私法人購買住宅使用房屋遵循之依據。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但私法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情形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制度可區分為「免經許可」及「需經許可」兩類,其中「免經許可」包括金融機構依法取得住宅、參與都更危老或合建分售等9種必要用途,詳細可參考112年06月20日「內政部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公告私法人免經許可之情形」網址: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465

「需經內政部許可」部分其申請用途則僅限於私法人購買住宅作為「宿舍」、「供居住使用之出租經營」、「合建、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附表二H-1及H-2類組之衛生福利機構場所」、「合作社為設置住宅公用設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等6種。由於是新制度的上路,內政部有製作「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懶人包」可供民眾觀看,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upload/w-2023062009153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