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電費新制7/15上路 修正重點一次看

為保障國人租屋權益,促進租屋電費計收公平合理及電費資訊透明,內政部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租屋電費相關規定,將自7月15日生效。

南投縣地政處表示,這次修正租屋電費新制重點,在租屋電費計收部分,房東計收電費標準,每度不得超過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或「當期電費總額」;在租屋電費資訊部分,增訂房東有提供電費資訊義務,房客亦得逕向台電公司申辦查詢有關電費資訊。

縣長許淑華提醒民眾,簽訂住宅租賃契約時,宜善用內政部新版的租賃契約,簽約前務必詳閱契約書內容,可降低租賃爭議及糾紛,保障雙方權益。她也呼籲住宅租賃契約銷售通路商及房東要遵守新的法令規定,縣府地政處等單位也會加強稽查,對於民眾的權益把關。

地政處指出,住宅租賃契約已全面適用消保法,自113年7月15日租屋電費新制上路後所新簽訂租約適用新制規定,舊契約不溯及既往,惟經租賃雙方同意仍可約定適用新制,房東如違反規定超收電費者,房客可向縣府消保或地政單位提出申訴,如不改正者,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又仍拒不改正者,並可加重處5萬至50萬元罰鍰,且得按次處罰,提醒房東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