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重大瑕疵!北市警筆錄先打好答案 KTV鬥毆雙煞獲判無罪
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謝、李2人前往好樂迪KTV景美店歡唱時,與隔壁包廂黃男等人爆發衝突。(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台北市1名謝姓男子,今年3月間偕李姓友人前往KTV歡唱,卻與隔壁包廂的黃姓男子發生肢體衝突,事後2人被依傷害、恐嚇等罪嫌起訴;台北地院審理時發現,警方先打好筆錄內容,再請告訴人回答是或不是,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因此判謝、李2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今年3月19日凌晨0時許,謝、李2人前往好樂迪KTV景美店消費,店員安排他們在123號包廂歡唱,兩人卻與124號包廂的黃姓男子及其友人爆發口角,謝男動手毆打黃男臉部,造成對方左臉頰挫傷、唇部擦傷,李男子則質問黃男是否要報案,還亮出10公分的短刀,事後謝男被依傷害罪嫌起訴、李男則依恐嚇罪嫌起訴。
謝男庭訊時否認傷害犯行,並辯稱他有進入124號包廂,但自己並未動手打人;李男庭訊時亦否認恐嚇犯行,並辯稱他沒有亮出刀械,2人還供稱,當時有不認識的人進入包廂,場面一度混亂。
法官指出,監視器畫面只能證明謝、李2人曾進入包廂,除此之外,黃男與劉姓證人筆錄內容完全一致,非常可疑;法官詢問黃男:「身為被害人有何意見?」,黃男回應:「我與謝男一起到警局做筆錄,我確定謝男毆打我,至於出示短刀部分,我在包廂當下沒看到。」
法官再問:「那你筆錄怎會有陳述何人出示短刀恐嚇你的指述記載?」黃男則說:「我不知道」;法官接著詢問「你回答的內容是警察先打好答案,再問你是不是這樣嗎?」黃男則回:「是。」
法官認為,黃男根本沒看見李男亮刀,更別提他會因此心生畏懼,筆錄內容竟是黃男在回答前,警員就先打好答案,豈有任何憑信性可言?再者,黃男是在3月19日凌晨2時50分應訊,謝、李2人則在同日下午5時才應訊,亦與黃男供述不符。
法官強調,警員製作筆錄時,先打好答案,再請黃男回應,筆錄不但無從憑信,檢方亦未傳喚被告答辯,認定謝、李2人罪證不足,因此判2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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