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服員疫情間懷孕「留職停薪」約18個月 法官認同是「無薪假」判賠45萬

一名張姓空服員四年前因懷孕向公司申請轉任地勤,但因疫情影響未果,轉而留職停薪約18個月,事後向公司求償短少薪資等計新台幣185萬多元。高雄地院認該留職停薪真意為「無薪假」,故判公司應賠無薪假期間基本工資45萬多元,可上訴。

一名張姓空服員四年前因懷孕向公司申請轉任地勤但因疫情影響未果,轉而留職停薪約18個月,事後向公司求償短少薪資等計新台幣185萬多元。高雄地院認該留職停薪真意為「無薪假」,故判公司應賠無薪假期間基本工資45萬多元,可上訴。(示意圖/Getty Images)
一名空服員因懷孕「留職停薪」約18個月,高雄地院認為是「無薪假」,判航空公司應賠基本工資45萬多元,可上訴。(示意圖/Getty Images)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張女受僱某航空公司在高雄國際航空站擔任空服員逾20年,她在民國109年懷孕後向公司申請留職停薪至110年復職,並備註「向公司申請因孕轉任臨時地勤,並無辦理因孕轉留職停薪意圖」,之後在110年至111年1月間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再註記「原訂辦復職,但配合空訓開課,先辦理育嬰留停後,依復職課程開課辦理復職」。

雄院審理時依張女備註欄註記內容,認為她在109年至110年是要申請轉任臨時地勤,但因公司受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影響無法提供可轉任職缺,因此張女辦理「留職停薪」真意應為當時企業界流行「無薪假」。

法官審酌,公司在「無薪假」期間每月仍應給付勞工基本工資,判公司應賠償張女109年7月至111年1月期間工資45萬5664元;非財產損失部分考量公司未有因性別或傾向而有差別待遇等情形,判決駁回。可上訴。

至於張女主張擔任行政職短少工資、生理假被不當扣薪及非財產上損害部分,法官認為公司在提供張女復職訓練課程,使其恢復空勤資格上沒有刁難之處,且並不是客艙組員在任何情形均可固定領取60小時飛行加給,公司未短少給付或不當扣發工資。

編輯:秦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