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中國同婚配偶申請「來台團聚」被拒 法院判移民署進行結婚面談

兩岸同婚配偶Righ和Ryan,在台團聚之路露出曙光。翻攝伴侶盟臉書。
兩岸同婚配偶Righ和Ryan,在台團聚之路露出曙光。翻攝伴侶盟臉書。


中國籍男子Righ和我國的Ryan赴美國登記結婚,Righ在2020年11月2日向移民署申請來台團聚,但提不出中國成立同婚的證明文件未果遭駁回,Righ提告成功。但移民署重新處分後又駁回,Righ這次訴願成功,卻苦等不到移民署處分,只得二度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他勝訴,命內政部(移民署)要遵照本判決見解進行結婚面談等實質審認程序。可上訴。

長期協助此案的台灣伴侶推動聯盟指出,Ryan、Righ是兩岸男同志伴侶,Ryan在高雄經營民宿,結識從中國來台旅行的Righ,兩人戀情獲得家人祝福,決定攜手終身。台灣同婚2019年5月24日合法化後,由於中國政府迄今未將同婚法制化,兩人無法遞交在中國結婚證明,因此無法啟動結婚面談,遑論在台灣結婚。

兩人繞道前往美國結婚,2020年11月2日申請來台團聚,並向移民署提出經外交部認證的內華達州克拉克郡結婚證明中譯本,但移民署仍決定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要求兩人補正中國成立同婚的相關證明,最終兩度駁回Righ的申請案,他雖然訴願成功,卻沒等到移民署處分,只得再次提行政訴訟。

Righ及委任律師團主張,距離他第一次申請入台許可已經兩年半,訴願是給行政機關自我審查糾正的機會,但他即使第一次就取得實質勝訴判決,迄今仍無法拿到入台許可,即使他後來訴願成功也拿不到處分,顯見行政機關無法自我糾正。

Righ及委任律師團認為,如果只因對方的本國法尚未承認同婚,導致在台灣無法締結同性婚姻,將形成因「性傾向」造成的不合理差別待遇,因此應該排除不准同婚的外國法令,以維護我國法律體系價值的一貫性,落實婚姻平權。他認為,依照美國內華達州州法及我國第748號施行法,他和Ryan的婚姻應該是有效的,移民署應該立刻准許他來台團聚。

而內政部方面仍主張,兩人結婚地在第三國,無法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Righ是兩岸人民,也無法適用《民法》規定,目前沒有通案適用規定。此案經過重新審查後,認為中國地區人民如果是台灣配偶,才能依法申請進入台灣團聚,當時Righ訴願成功後,內政部立刻函詢陸委會,結論是具有涉外事件性質時,不能直接適用我國實體法(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否則可能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因此移民署並沒有行政怠惰的問題。

合議庭則認定,授權內政部(移民署)審查是要杜絕「假結婚、真入境」的弊端,確保達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立法目的,婚姻真實性調查是結婚事實真偽認定的問題,並非授權內政部(移民署)對中國和台灣人民的婚姻要件及結婚效力有實質審查權限。

合議庭指出,內政部始終堅持主張因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沒有規範到,同性伴侶在第三地結婚該如何處理,而拒絕同婚配偶的要求。但倘若立法者未規範,就應該斟酌人民權利保護、法律秩序安定及法律整體精神,依據平等原則,可以類推適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進而類推適用涉及民法的相關規定,以填補規範漏洞。

合議庭日前判決撤銷處分和訴願,但並未命內政許立刻許可Righ入台團聚,而是要求另做適法處分。合議庭解釋,這部分仍應視移民署審認程序的結果,待移民署本於婚姻真實性調查及國家安全等條件綜合考量及裁量決定後,再依照判決的法律意見,做成適法的處分。判決也同步要求,內政部必須依照法院判決,進行結婚面談等實質審認程序。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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