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收賄 范雲提兩大改革:公費選舉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立法院爆發6名跨黨前、現任立委涉入集體收賄的重大醜聞,震驚社會。北院4日下午裁定出爐,民進黨立委蘇震清和國民黨立委廖國棟、陳超明等3名立委,涉嫌貪污被台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前時代力量黨主席徐永明、前民進黨立委陳唐山分別以80萬元和50萬元交保。對此,民進黨立委范雲今(7)日表示,應該從兩個大方向進行檢討,讓國會重新獲得人民的信任。

民進黨立委范雲。(圖/翻攝自范雲臉書)
民進黨立委范雲。(圖/翻攝自范雲臉書)

范雲認為,第一個大方向是根本改變選舉文化,第二個大方向是強化對民意代表的廉潔規範。貪腐是很多新興民主國家都面臨的問題,因為在民主化建立新的政治秩序後,各個政黨都要投入選舉獲得選票,必須募集、投入大量選舉經費,在這過程中,往往就因政商關係的建立而腐化。

范雲表示,所以他一直主張選舉要「公共化」,讓有志於政治工作的人,可以獲得國家一定程度的經費補助、獲得公費的媒體宣傳管道,就相對降低了必須依賴財團企業金援的經濟壓力,人民才更有機會選出真正符合人民福祉、而非實現財團利益的民選官員。國家投入一定的選舉公共化經費,可以大大提昇政治體制的公正、效率與正義,像是法國訂定參選人政治獻金上限,並且禁止參選人購買網路廣告,甚至禁止企業政治獻金,也都是我們可以參酌評估的措施。

他指出,另一個大方向則是民意代表上任後的相關規範。首先,民意代表的職權與一般公務員很不同,除了法定的議案決議,索資、協調會、約談、預算審議等等,都可能對行政機關產生影響;所以針對民意代表的職權特性,在貪污治罪條例中應該有特別的規定。譬如澳洲昆士蘭省、芬蘭都對議員的收賄罪有獨立的規定明確定義對價關係、職務行為的認定方式,才能避免近年來多起立委被起訴,但法院見解往往不一,定罪率也不高的實務現況。

另一方面則應強化政治遊說與政治獻金的揭露義務。歷年來被控收賄的政治人物,往往主張款項是「未登記的政治獻金」,或許是企圖以接受政治獻金法的行政罰鍰,規避貪污治罪條例的刑責,或許應當考慮強化政治獻金法的相關罰則。最後,遊說法立法以來成效不彰,民意代表至少要有義務揭露自己是否因政治獻金而對特定政策問政,即使是合法的政治獻金,民代也有揭露的義務,這樣選民才有檢視、用選票做選擇的機會,或許是較可行的做法。

范雲說,希望經歷這次收賄案風波,立法院的同事們可以一起努力,讓我們痛定思痛、有所改革。讓台灣還不長久的民主政治可以更穩健、更廉潔,也讓國會更陽光,讓我們真正成為全民可信賴的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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