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審查國會改革覆議案 卓榮泰提窒礙難行六大理由:盼朝野向歷史負責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長卓榮泰今(19)赴立院針對國會職權修法覆議案報告。(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行政院長卓榮泰今(19)赴立院針對國會職權修法覆議案報告。(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行政院日前針對國會職權修法移請立法院覆議,行政院長卓榮泰今(19)赴立院針對國會職權修法覆議案報告時,列出窒礙難行的六大項覆議理由,他並強調,透過覆議的憲政程序,呼籲立委均能站在人民立場,以及向歷史負責任態度,行政兩院攜手合作,共同維護憲政體制及保障人權,並深化民主、理性和諧的溝通對話,在合乎憲政體制及憲法原則下,積極追求國會改革。

立法院上個月底三讀通過國會職權法案,行政院認為法條充斥窒礙難行之處,隨即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排定19、20日召開全院委員會審查,邀請行政院長卓榮泰接受詢答,21日記名投票表決。

卓榮泰今在報告時指出,他應邀到立法院列席報告,是基於5 月 28 日立法院第 11 屆第 1 會期第 15 次會議決議通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 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 5 章之 1 章名及 第 141 條之 1 條文,有違反憲法上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等而侵害人民權利之虞。

其中包括「審議程序違反民主原則;要求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及備詢違反憲法;立法院 質詢權、調查權及聽證的行使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及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人事同意權的行使恐導致 憲法與法定機關職權行使產生窒礙;藐視國會的 處罰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 程序」等窒礙難行之處,經本院審慎研議結果,謹提請覆議。

卓榮泰指出,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本次覆議案的提出,係基於維護權力分立及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考 量,爰依上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呈奉總統核可,於本年 6 月 11 日移請貴院覆議,在此,謹請各 位委員諒解並惠予支持。

卓榮泰提出覆議的六大項理由包括:依法行政,該法律案對政院即有窒礙難行;修法審議程序不符民主原則,具有重大瑕疵;要求總統進行國情報告常態化及備詢違憲;質詢權、調查權、聽證的行使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且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人事同意權行使恐導致憲法、法定機關職權行使產生窒礙,且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不符;妨礙立委質詢、調查及聽證的處罰規定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與比例原則。

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57人)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卓榮泰強調,以上所舉違反憲法原理以致於窒礙難行之處,均為最嚴重及外界最為詬病者,實際上相關法條修正的整體設計失衡失當,難與權力分立原則契合。行政院經審慎評估結果,認為貴院所通過之修法,違反民主原則、權力分立、法律明確性、 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等,確有窒礙難行之處,影響人民權利義務及機關權限行使甚鉅,因 此依據憲法賦予本院職權,就該二法律案修正條文之全部移請立法院覆議。

卓榮泰說,他衷心盼望,透過法律案覆議的憲政程序,各位委員先進均能站在人民的立場,以及向歷史負責的態度,貴我兩院攜手合作,共同維護憲政體制及保障人權,並以深化民主、理性和諧的溝通對話,在合乎憲政體制及憲法原則下,積 極追求國會改革的願景。 以上報告,懇請大力支持,他衷心期待此次覆議案審查圓滿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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