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人事同意權」二讀 答復不實最重罰20萬

立法院會今通過藍白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29條、29條之一的立法院強化「人事同意權」相關內容二讀表決通過,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時,在院會採記名表決,超過全體1/2立委同意通過;若提名人答復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者,最重可處20萬元罰鍰。

根據藍白共提《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範,明定立法院依憲法規定行使審計長、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等人事同意權時,在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人事同意權案交付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查,自交付審查之日起,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且應於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公民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審查,並應於院會表決之日10日前,擬具審查報告。

另外,二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之一條規範,被提名人的學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其他審查所需的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7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

該條文也規定,立法院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之委員,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復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出相關之資料;被提名人之準備時間,不得少於10日。

被提名人應於提出書面答復及相關資料之同時,提出結文,並應於結文內記載已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減,並已提出相關資料,絕無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但就特定問題之答復及資料之提出,如有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之事由並提出書面釋明者,不在此限。

另外,二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0條之1,若被提名人於提出結文或具結後答復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者,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經院會決議者,得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特別的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之二,藍白和綠版本都是不予增訂,但綠委鍾佳濱卻提出異議,藍委楊瓊瓔就批評,「三黨都一樣,思瑤有無異議」,綠委吳思瑤則稱,有異議,韓國瑜現場則喊出「民進黨反對自己所提提議」進行表決,楊瓊瓔則批「這是你們的案子誒」,但最終贊成者仍有104人,不予增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