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釋憲案宣判 憲法法庭:修法程序難謂無瑕疵
憲法法庭今天(25日)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釋憲案做出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認修法部分合憲、部分違憲。此外,憲法法庭針對修法程序表示難謂無瑕疵,但修法過程仍有歷時甚短廣泛討論與逐條討論,難謂完全悖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要求,而根本影響法律成立基礎與效力程度,故尚不因立法程序瑕疵而牴觸憲法。
立法院5月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相關條文,6月26日生效。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與監察院先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做出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
在立法程序部分,聲請人主張修法程序背離責任政治與民主原則,已達重大明顯瑕疵的違憲程度,但立法院指修法目的在於維護人民知的權利,修法過程符合相關議事規則。
憲法法庭表示,修法程序實質討論時間極其有限,且依議事紀錄,第二讀會議場常處於一片混亂,且二、三讀程序表決都採單向贊成者舉手表決方式通過,立法程序難謂沒有瑕疵。
不過,憲法法庭說,表決方式的決定與實際運作是國會議事自律範疇,而相關條文曾於委員會審查階段由相關機關表示意見並開公聽會,表決時非完全匿名的無記名表決,基本上人民仍得依各黨團立場,辨識所屬立法委員表決意向,進而為民主問責。
憲法法庭表示,相關法律尚不因立法程序瑕疵而牴觸憲法。至於這樣的立法程序是否符合民意要求與期待,應由人民於相關民主程序為民主問責的判斷,但這不是憲法法庭審查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