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釋憲案宣判 總統國情報告即時詢答、委員會設調查專案小組 皆違憲

聽證會缺席、拒給資料者處罰鍰及被質詢人不得拒絕提供資料、行使同意權可行政裁罰被提名人 違憲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釋憲案15:00宣判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條文修法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及總統賴清德、監察院認為有違憲之虞先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於7月19日裁定部分規定暫停適用,今天(25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部分合憲、部分違憲。

憲法法庭今天判決指出,總統沒有向立法院提出國情報告的憲法義務,同時立委要求聽取國情報告後可即時詢答,憲法法庭也認定違憲。此外,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基於人事同意權,僅有同意或否決被提名人的權力,並無立法課予被提名人特定義務及違反時施以行政罰制裁權限,相關規定違憲。

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聽證會舉行」部分,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經立法院院會決議,最重罰鍰10萬元等規定,違憲失效。

憲法法庭在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中指出,不得反質詢的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至於涉及質詢的規定,立委要求被質詢人不得拒絕提供資料,已逾越依憲法增修條文得享有的質詢權範圍,因此違憲。另外,非經同意不得缺席、裁處罰鍰及救濟程序、自我授予彈劾、懲戒之移送權、追訴刑事責任等規定,也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違憲。

再者,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委員會設立調查專案小組,憲法法庭也判定違憲;立法院得成立調查委員會,經院會決議明確授權,調查權應受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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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修法,包括總統賴清德、行政院、 監察院、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等認為有違憲之虞,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5日下午宣示判決,大法官張瓊文(左起)、蔡烱燉、許宗力、許志雄、黃瑞明等人出 席。(中央社)
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修法,包括總統賴清德、行政院、 監察院、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等認為有違憲之虞,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5日下午宣示判決,大法官張瓊文(左起)、蔡烱燉、許宗力、許志雄、黃瑞明等人出 席。(中央社)

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即時詢答 違憲

憲法法庭今天認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此為限縮合憲,重點在於立法院邀請對總統並無拘束力。

因相關立法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今天宣判日起立即失效部分如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2、3項規定,總統每年2月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3月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新任總統於就職2周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1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關於「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部分,均違憲。包含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2第1、2項規定,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此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規定,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總統應即時回答,書面問題,總統應於7天內以書面回覆,也是違憲。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指出,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賦予立法院有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的憲法權限,這只是容許立法院得被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權利,並不是說總統因此有向立法院提出國情報告的憲法義務,立法院也沒有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的憲法義務。

楊皓清表示,總統是否、何時、以何等方式使立法院得聽取其國情報告,總統自得本於其職權而為審酌決定,並基於憲法機關相互尊重原則,跟立法院協商後實施,這不是立法院可以片面決定。另外,立法院無權指定總統的報告內容,也無權就報告內容,對總統為進一步詢問並要求答復,或要求總統聽取其建言。

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可行政裁罰被提名人 違憲

而關於人事同意權行使部分,憲法法庭表示,立法院為妥適行使此一政治權力,自有權也有必要對被提名人的資格與適任性予以審查。但立法院的人事審查權,應屬其人事同意權的輔助性權力,其行使自不得逾越人事同意權的權限範疇。且享有人事同意權者,是由全體立法委員組成的立法院,而非立法院黨團或個別立法委員。

憲法法庭指出,立法院就總統或行政院院長提名的人選,依憲法或法律規定行使同意權,其審查與議決的程序與方式,基於國會自律原則,原則上固得由立法院自為規範。但其所為程序規定,不得實質妨害總統或行政院憲法職權的行使,或遂行相關機關法定任務,更不得以內部程序規定,變相限制或剝奪立法委員於立法院院會就人事同意權案投票表決的權利,否則即有逾越憲法職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之虞。

此外,被提名人作為人民所享有的憲法基本權(隱私權、名譽權、表意與不表意自由等)保障,並不因其被提名出任公職,並進入政治任命的人事審查與同意程序而有不同。被提名人協力與配合立法院人事審查程序的要求,僅屬被提名人為避免其人事任命案遭立法院否決致蒙受不利益,而自願承受負擔,自不得以法律手段強制其履行。

憲法法庭強調,立法院基於其人事同意權,僅有同意或否決被提名人的人事任命案權力,並無立法課予被提名人特定義務的權限,更無於義務違反時,施以行政罰制裁的權限。

憲法法庭認為,被提名人就有關其資格與適任性問題的答復,最主要的是專業性或評價性意見的表達,與一般訴訟程序的證人不同,非屬得以具結方式擔保其真實可信的事實性陳述。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之1第3項關於書面答復之真實性具結義務及就所提資料有完全性具結義務部分、第30條第3項列席說明與答詢時之真實性具結義務、第30條之1第2項後段、第3項裁處罰鍰及救濟程序部分,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均違憲。

另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3項內部審查程序、第30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前段不予審查,報告院會等規定,均屬國會自律範疇(但本於憲法忠誠義務,仍應適時行使同意權);第29條之1第1項提交審查資料,對提名機關並無拘束力;第29條之1第2項性質上屬立法院人事審查程序以外之任意性程序,被提名人並得自行衡酌處理,立法院各黨團或個別立法委員尚不得逕向被提名人提出書面問題,直接要求其答復;第29條之1第3項提出資料真正性之具結義務;第30條第1項是審查所必要。以上規定在此範圍或前提下,尚沒有牴觸憲法問題。

聽證會缺席、拒給資料者處罰鍰 違憲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指出,立法院為利於各種委員會審查立法院院會交付的議案,明定委員會得依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舉行公聽會與聽證會,於其所定程序與內容未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與憲法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原則上屬國會自律的範疇,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因此,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以舉行聽證會的方式開會,並邀請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人員到會備詢者,這些人員有到會備詢,並就詢問事項為適當說明的義務。

但是,他們也有可以拒絕答覆或提供資訊的正當事由,包括基於維護憲法權力分立制度、第三人基本權及國家安全與福祉等憲法上極重要公益,以及依法和依契約被詢問人有保密義務者,仍得拒絕答覆或揭露相關資訊。

楊皓清表示,政府人員須應邀出席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並為說明或陳述意見,是基於責任政治下,行政院須對立法院負責的憲法要求,乃屬政治責任的一環,他們備詢與說明義務非屬法律義務與責任,因此立法院不得以科處罰鍰或刑罰等方式,對政府人員施以法律制裁,以此方式迫使他們履行到委員會備詢的義務。

因此,政府人員於聽證會所為證言或陳述,於涉及事實時,雖然應如實說明,但是就發言內容所負責任,仍屬於政治責任,無涉法律責任。

被質詢人不得拒絕提供資料 違憲

憲法法庭指出,「反質詢」是指原為被質詢人的行政首長於質詢程序自行易位為質詢人,向原為質詢人的立委提出質疑或詢問,並有意要求答復。憲法法庭認為,行政首長以問題或疑問句等形式,答復立委的質詢,或提問以釐清質詢問題等情形,即便言語表達方式有禮儀上的爭議,性質上仍屬立委質詢的答復,不構成反質詢,尚不牴觸憲法。

憲法法庭指出,新法增訂「立法院院會主席同意」及命出席、答復,於未有憲法依據下,立法增加此限制,賦予主席憲法所沒有的介入行政首長憲法職權行使的權限,此部分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憲法法庭認為,立委的質詢權與參考資料獲取權、文件調閱權分屬不同的權限,行使主體與對象、獲取資訊方式及行使時點均不同,立委據此要求被質詢人不得拒絕提供資料,已逾越依憲法增修條文所得享有的質詢權範圍,牴觸憲法;且基於維護憲法權力分立制度、第三人基本權、國家安全與福祉,被質詢人得不予答復或揭露相關資訊。

憲法法庭表示,新法規定不得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應指被質詢人有不尊重立法院的行為,但立委質詢與行政首長答詢是政治行為、政治評價問題,須向民意負責,此部分規定已逾越憲法增修條文的質詢權範圍,也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且當有爭議時,本於憲法機關的忠誠義務,立法院與行政院宜循政治協商方式解決。

憲法法庭認為,被質詢的行政首長是負擔政治責任,而非法律責任,不得以法律制裁手段,不論刑事處罰或行政裁罰,迫使行政首長為一定之行為或為不定之行為,因此新法關於裁處罰鍰及懲戒彈劾的處罰規定,均已逾越其憲法職權範圍,自宣示日起失其效力。

立法院由委員會設調查專案小組 違憲

憲法法庭指出,立院調查權的文件、資料調取權是針對政府部門所行使的權力,行使對象須為立法院有監督權的政府機關及其實質指揮監督的組織。除了調閱文件原本、影本,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外,調閱文件的複本、繕本,也應由立法院會決議,調查委員會無權自行決議調取。

在詢問權方面,涉及課予政府人員或人民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的協助調查義務者,其對象與義務範圍等重要事項,均須經院會議決。但人民對立法院並不負有配合其職權行使的憲法義務,要求人民出席調查程序提供證言,及提供資料、物件,已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

憲法法庭認為,合憲的作法,應該是以法律明確規定其義務內容、範圍及義務排除事由等重要事項,且符合憲法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調查委員會為行使調查權,擬詢問相關政府人員與人民者,應經立法院院會的決議,且其人民出席調查程序為證言的義務範圍,也應由立法院院會以決議明確定之。且出席作證的人民應享有不低於各類訴訟法所定關於證人與鑑定人權益的保障,並應享有偕同律師或專業人士出席的權利,毋須經主席同意。

憲法法庭表示,政府人員或人民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席調查程序作證,致妨礙調查權的行使者,並非不得以法律明定由立法院院會決議,對之科處罰鍰。而人民出席調查程序作證,固然應該要據實陳述,但如果於調查程序中,就特定事項主張有拒絕證言的權利而拒絕證言,或調查委員會認其證言有虛偽不實情事,導致生爭議者,立法院不得逕行對之科處罰鍰,其爭議仍應由立法院循適當的司法途徑起訴解決。

關於機關間平行調查部分,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與監察院的調查權作為各憲法機關行使其職權的輔助性權力,其功能與目的不同,並非不得平行行使,原則上不生相互排斥問題。但兩院先後就同一事項行使調查權時,應審慎衡酌行使調查權的必要性,並避免過度干擾相關機關或人民。

此外,相關機關反對立法院就特定事項行使調查權,致生權限爭議時,應盡可能協商或循其他適當憲法途徑處理。協商未果者,立法院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不得逕為行使調查權。

憲法法庭認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調查權部分條文與憲法要求不合,均違憲。修法完成前,立法院成立調查委員會後,調查事項成立司法案件而於法院審理中者,立法院應停止行使調查權。立法院對審判中訴訟事件之原因事實或刑事案件之社會事實,以及經確定裁判判斷的事項,均不得行使調查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生效,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及總統賴清德、監察院認為有違憲之虞先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5日下午宣示判決,各界關注,全程開放旁聽與網路直播。(中央社)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生效,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及總統賴清德、監察院認為有違憲之虞先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5日下午宣示判決,各界關注,全程開放旁聽與網路直播。(中央社)

立法院於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條文,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總統於6月24日公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法律已於6月26日生效。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7月10日就暫時處分召開準備程序庭,7月19日裁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有關「聽取國情報告」「聽取報告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藐視國會罪」等規定暫停適用。

憲法法庭於8月6日邀集聲請人與立法院代表及訴訟代理人進行言詞辯論,歷時約6小時,審判長許宗力於聲請人、相關機關結辯後,宣示言詞辯論終結,本案於言詞辯論終結後3個月內宣示判決。

憲法法庭日前公告,113年度憲立字第一號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113年度憲國字第一號行政院、113年度憲國字第二號總統賴清德及113年度憲國字第三號監察院等4案聲請案,於今天下午3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宣示判決。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條文修法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及總統賴清德、監察院認為有違憲之虞先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下午宣示判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條文修法部分違憲、部分合憲。(圖片來源:Yahoo奇摩新聞)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條文修法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及總統賴清德、監察院認為有違憲之虞先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下午宣示判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條文修法部分違憲、部分合憲。(圖片來源:Yahoo奇摩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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