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調查權行使規範二讀通過 得要求法人提供資料
立法院會今天處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使調查權部分經二讀表決,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資料,法人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等違反相關規定,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最高新台幣10萬元罰鍰。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處理時,經舉手表決後,藍白挾人數優勢,通過國民黨團、民眾黨團共提的再修正動議。
關於調查權行使部分,二讀通過條文規定,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會的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委職權相關的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
二讀條文規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並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
二讀條文也明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的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的行政特權。裁判確定前的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的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尚未確定的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本於職權處理中的案件,亦同。此部分是按照民進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無異議通過。
二讀條文規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至於配套罰責,二讀條文規定,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會的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二讀條文也明定,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會的決議,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責任主編:于維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