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 雇主權勢性騷擾最重罰100萬

立法院今天(31)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增訂權勢性騷定義,雇主若經認定有性騷擾,最重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懲罰性賠償最高5倍;雇主接獲申訴和調查結果,都要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新法也延長權勢性騷申訴時效。

立法院長游錫堃31日敲槌宣布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增訂權勢性騷定義,雇主若經認定有性騷擾,最重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懲罰性賠償最高5倍。(中央社)
立法院長游錫堃31日敲槌宣布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增訂權勢性騷定義,雇主若經認定有性騷擾,最重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懲罰性賠償最高5倍。(中央社)

影集《人選之人—造浪者》引發台灣MeToo浪潮並加速政府修法腳步。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其中《性別平等教育法》28日已完成三讀,而勞動部主管的《性別工作平等法》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並完成協商,今天順利三讀修正通過。

《性別平等工作法》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權勢性騷情節重大者,雇主得於知悉調查結果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若性騷擾行為人是雇主,或受害人不服調查結果,都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此外,新法也延長權勢性騷申訴時效,明定為知悉事件起3年,或自事件發生起7年;性騷若於未成年時發生,申訴時效為成年後3年;若是雇主性騷,申訴人得於離職日起1年內申訴,但若性騷擾行為已逾10年就不予受理。

編輯:秦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