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職權行使法 人權會:有違國際人權公約意旨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9日電)立法院天三讀通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人權會今天指出,立法權過度擴張,有侵害人民生活與隱私之虞,且強制要求一般民眾提供文件、資料、檔案,已有侵害個人財產權的疑慮。

國家人權委員會透過新聞稿表示,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人權會本於聯合國「關於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的地位之原則(巴黎原則)」獨立性原則,依國際人權標準,就立法院通過修正條文與國際人權公約意旨未盡相符之處,提出說明。

人權會指出,立法權過度擴張,有侵害人民生活與隱私之虞。據「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任何個人之私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訊不容無理侵犯,其榮譽及信用亦不容侵害。人人為防止此種侵犯或侵害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之財產不容無理剝奪」。

人權會說,三讀通過條文中,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違者得按次處以罰鍰。但欠缺對於法人、團體或一般民眾行使調查權的構成要件,又若涉及個人隱私,條文明定須經立法院調查會議主席裁示同意後,始得拒絕證言或交付文件、資料,已有藉行使立法權而侵害個人隱私之弊。

人權會表示,一般民眾所擁有的文件、資料、檔案,是個人財產,除有涉及隱私外,更有可能涉及營業秘密或專利權利,未予明定其必要性及合理性,而強制要求一般民眾提供,已有侵害個人財產權的疑慮。

人權會說,「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

人權會指出,但三讀通過條文中規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舉行的聽證,接受調查的一般民眾不得拒絕出席。立法院進行準司法式的聽證,應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給予充分之時間及便利,準備答辯並與其選任之辯護人聯絡」。

人權會說,三讀條文規定,只須在聽證會前5日將開會通知等資料送達出席人員,且須經主席同意,接受調查的一般民眾始得協同律師到場協助,有違國際人權公約規範。

人權會表示,基於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立法院行使職權,人權會應予以尊重,但「世界人權宣言」是普世人權的價值,政府更在2009年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國家整體都有遵守公約運作義務。

人權會說,維護人民權利,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的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是不分五院都應履行的國家責任,期盼攸關國家最高立法機關職權行使的法律,能以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為要,建立普世人權價值。(編輯:蘇龍麒)113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