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土地法》219-1 要求地政應每年公告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增訂《土地法》第219之1條文,未來各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公告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
《土地法》第219條規定,私有土地經徵收後,如徵收補償費發完滿1年,仍未依徵收計畫使用,原土地所有權人可在滿1年的次日起,5年內申請收回土地。
今日三讀通過的《土地法》第219之1條文,增訂各縣市機關應每年將被徵收土地,通知、公告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以利其收回的權利。如果地政機關沒有依規定通知或公告,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可在徵收計畫使用期限屆滿次日起10天內,申請收回土地。此案也適用於施行時收回土地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者。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修法後將有助於充分揭露土地徵收資訊,保障原土地所有權人及其繼承人主張收回土地權益。
國民黨立委林思銘在今年10月27日內政委員會曾指出,1990年2月後,土地徵收都是採《土地徵收條例》,內政部要增訂《土地法》第219之1條,但卻沒處理《土徵條例》,實在很奇怪。花敬群回應,會再盡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