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審退場條例草案 3大私校協會籲6要原則

立法院教委會本週審議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文教協會、私立教育事業協會、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三日晚間發表共同聲明,日前集會研商並檢視目前行政院版草案,咸認草案諸多條文內容,對於學生就學及教職員輔導安置等權益已然保障完備,然對私校整體前途影響甚鉅。呼籲政府研訂私校退場條例應有「六要原則」。

三大私校協會表示,私立學校為國家社會培育眾多優秀人才,要予以肯定。同時私立學校無論於教育或訓練各產業人才,對於培養我國各領域之人才均有顯著之貢獻,因此私校教育對於我國之經濟奇蹟與民主政治之發展均具有莫大之實質貢獻。僅少數私校經營有所違失,不能將少數董事會違法問題一概強加於正常經營,但面臨困難之私校,違法問題實係政府開放過多學校,未善盡管控學校數量之責。

三大私校協會指出,惟此次政府對於解決私校過多造成私校退場之立法中,卻以「私校財產為公共財」之謬誤立論為基礎,並以極少數私校董事會違法或不當之行為方式,私校具公共化是事實,但私校財產的本質為私人捐助財產,私校財產處分與歸屬應以公益目的為基礎,並應尊重私校捐助章程與捐助人意願。私校具公共化之性質固為事實,惟公共化於法律上並非指私校財產應屬於公共財產,此立論將與憲法及相關法律對於保障私法人財產權之規定明顯相悖,惟不諳法律之多數人卻被教師團體錯誤之立論所誤導。

三大私校協會呼籲,私校退場立法,要堅守公平正義之普世價值;對不適任教師之處置,絕對不允許私校僅以片面學校「行政審判」做決定,而必須經過校內系、院、校三級教評會審定,方能將處理方案陳報教育部;面對少子女化現象導致私校退場問題,政府實應有積極作為,宜參考少子化、學校過多,造成私校退場經驗豐富之日本政府對於私立學校振興之相關政策,朝積極發展特色科系或積極輔導私校改辦轉型之方向給予協助與輔導,而絕非消極使私校僅有退場而將其校產歸公一途。

三大私校協會說明,這些規範與要求,再再顯示對私校教師權益保障的周延。然而檢視目前草案內容,諸多對私校前途影響甚鉅的決定,如專輔學校、停辦、重組董事會等事項之確認,皆由主管機關以「行政審定」的方式進行,不僅改變原私校法尊重最終由法院審判之程序,甚至有刪除草案第24條之議,連給予董事會3年時間轉型的機會都予剝奪。這樣的立法精神,與教育部及教師、教育組織團體,對於處理教師去留時,要求必須充分保障其權益、不僅需層層審查、並要求學校應輔導其另謀生路等公平正義之理念,大相逕庭。

三大私校協會強調,對於處理教師去留時,要求必須充分保障其權益、不僅需層層審查、並要求學校應輔導其另謀生路等公平正義之理念;至於「救濟措施」,一旦私校被行政審定為專輔學校,資訊即被公開,此必然對學校產生負面循環,加重其經營困難。如此形同宣判其死刑,而傷害一旦造成,縱使私校提出行政救濟請求且獲平反,亦不可能恢復其正常經營狀態,仍只能走向關閉一途。屆時衍生更多官司爭議,甚而私校提出國家賠償,結果將不易收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