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將審查打詐四法 司改會等民團憂:政院版以「打詐」之名開監控大門

民間團體舉行記者會,批評行政院版的「打詐四法」,是政府打著「打詐」的名號,讓監控門大開。(圖片來源/司改會提供)

台灣詐騙案件氾濫民怨四起,前行政院長陳建仁趕在520之前,將「打詐四法」函請立法院審議,總統賴清德就職也把打詐視為首要任務,立法院將在本周開始陸續排審打詐四法。

不過,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團體今(4)日召開記者會,批評行政院版的「打詐四法」,對於人權侵害的保障機制完全沒有,政府打著「打詐」的名號,讓監控門大開,呼籲國會能夠認真審查,確保人民的基本權益能夠受到保障。

《通保法》擬修法不須「法官保留」就可以調取「網路流量紀錄」

立法院將於本周陸續排審「打詐四法」,包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洗錢防制法》、《科技偵查法》。民間團體今天指出,行政院提出的草案內容涉有諸多爭議,尤其是《詐防條例》與《通保法》。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稱司改會)常務董事林俊宏表示,針對本次《通保法》修法,把調取相關個人資料改為不需要「法官保留」或「檢察官保留」,也就是司法警察認為有必要,皆可逕行取得嫌疑人的使用者資料,而且,這次修法還是使檢警可比照過往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的方式,取得嫌疑人的「網路流量紀錄」。

而根據草案定義,「網路流量紀錄」包含了手機使用行動網路,所產生的「手機辨識碼」、「IP位址」、「連線時間、用量」、「瀏覽過的網址」等,也就是在網路上的歷程、做過的事情通通可以被調取。

林俊宏認為,這次的修法幾乎沒有任何門檻,完全開放司法警察可以任意調取個人資料,呼籲在要件上應該更加具體明確,比如是否具有相當的犯罪嫌疑人門檻、特定罪名,或者在怎樣的情況下可以進行,最主要還是希望透過「法官保留」,也就是第三方的中立機關來做審查,「可以理解在實務上,確實有一些緊急狀況,但應該要有事後的審查機制,這是最基本的要求。」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常務理事蕭仁豪坦言,目前的草案確實「非常接近基層的想法」,可以直接調當然最快。但他認為,折衷方案應該是,地檢署可以在管轄範圍作調整,因為網路問題很容易出現跨縣市的問題。

《詐防條例》認「有即時處置之必要」就可以封網?

《詐防條例》草案則被點出諸多爭議。林俊宏同樣指出,《詐防條例》給予空白授權,只要各目的主管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認「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就可以封網。

林俊宏認為,在立法允許緊急封網的同時,亦應制定出相關要件與程序以確保不遭濫用,例如緊急封網的具體發動要件;緊急封網發動單位在封網完成後的幾小時內必須向獨立機關提出審核申請;獨立機關應於幾小時/幾天內完成審核;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權利;當事人之救濟制度等。

開放文化基金會董事長李柏鋒則說,這就是行政封網,過去美國就對於封網有許多爭議,共識也都是由法院來判准。他也質疑,舉例來說,早期詐騙都是在臉書下廣告,導到一頁式的網站,所以可以直接封那個一頁式網站,但近幾年已經是直接導入到臉書的問卷調查,「那還想要封FB嗎?」

毫無門檻的免責條款,人民還難以提出救濟

此外,行政機關為了避免業者不願意配合,給予業者「免責條款」。但林俊宏指出,此免責條款所設定門檻極為寬泛,只要是執行本條例的「防詐措施」或是配合政府機關「所為之處理」,一概無條件免責,也就是業者只要配合政府機關要求,去進行調取資料、封網,業者不需要負任何的賠償責任。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周冠汝指出,在《詐防條例》也開通業者使用政府資料庫核對用戶身分的情況,從說明中可以得出將涉及戶役政、警政、出入境資料。

他強調,當政府給予業者如此高的權限,可以接觸國人個資,竟然還在草案中免除業者的保密義務,以及配合防詐若對客戶或其他人產生損害,可以不用負擔賠償責任。「法案至少應該要限縮業者查詢的範圍、在免除業務保護事項也要限縮,且面對防詐措施錯誤造成民眾損害時,也不應該讓民眾難以提出救濟。」

疑似涉詐欺,就恐被剝奪金融信用

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高祥輝另外點出《詐防條例》連「疑似涉及詐欺犯罪者」都出現凍結帳戶的規範,且細究草案,範圍相當廣泛。

金融機構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者」的「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可以採取「對客戶身分持續審查」、「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或虛擬資產」、「暫停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管控信用卡及暫停信用卡帳戶交易功能」、「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等控管措施,高祥輝認為,此已非單純影響刑事案件被告的權利,更完全擴張了政府對人民財產權的管控範圍。

高祥輝說,很遺憾的,條文中也未見前述處分的效力期間,也沒有看到受相關處分之人民應如何爭執救濟的規定。基本上,可以說只要是疑似涉嫌詐欺犯罪,就直接剝奪金融信用的相關功能,期限也不知道。

三振條款有已申請釋憲,確定三振條款可以降低犯罪率?

《詐防條例》還設計了針對詐欺犯罪的三振條款。所謂三振條款,是針對再犯的人,去限制假釋的權力。

但全國律師聯合會司法改革委員會委員邱啟鴻質疑,台灣監獄人滿為患,這樣的規範真的符合獄政改革嗎?法務部應該是要先研究,延長刑期和限制假釋適不適可以降低詐欺的犯罪率,否則只是將社會成本轉移到矯治程序而已。

邱啟鴻指出,我國實務對於詐欺犯的共犯認定其實相當廣泛,會不會接懲罰到被詐騙集團話術、利用毒品或暴力威脅的底層弱勢群體,且「三振條款」是否合憲已有釋憲,在等著大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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