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瓦斯氣爆難國賠 學者:不如設立特殊補償基金

新竹縣竹北市在端午連假期間發生瓦斯氣爆,能否適用國賠規定引發各界關注。要參選新竹市立委的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從法律層面分析,此案適用國賠恐有疑義,不如設立特殊補償基金,強化事業發生公共危險時的究責。

林志潔表示,竹北氣爆事件造成住戶重傷,財產損失更不計其數。新竹瓦斯是公營事業,是提供新竹地區消費者天然氣商品的企業經營者,如報載關於發生原因乃加壓站異常導致,新竹瓦斯非常可能已經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對消費者應負無過失責任。

林志潔說,若新竹瓦斯無法證明其提供的天然氣商品,其相關設備符合目前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消費者甚至可以進一步請求新竹瓦斯負擔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責任。

林志潔建議,涉及公共安全的特許事業,應設立特殊補償基金,並強化事業發生公共危險時的究責。

至於氣爆案能否聲請國賠?林志潔說,由於新竹瓦斯僅是公營事業、並非政府機關,因此氣爆案是否可以直接適用國賠規定恐有疑義。關鍵是新竹瓦斯的加壓站,是否屬於法律所規定的「公共設施」可能會有爭議,而且國賠需要公務員怠於行使職務,或在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有故意過失,如果無法證明公務員的主觀要件存在,恐怕也很難請求國賠。

此外,林志潔指出,我國有一個根本的問題在於:組織體的責任一般只有民事,除了特別刑法兩罰的情況,並無刑事責任可言。因此,自然人可能被判過失致死,組織體治理失靈卻無須負擔過失致死之責。

林志潔分析,當代企業或組織體的量能比自然人大得多,不去處理組織體,而總將工作人員置於刑罰的前線,根本就是輕重失衡的立法,所以如何透過有效的民、刑事規範制度,督促企業組織落實管理,預防管理失靈,這才是未來修法的重點。否則,任何一個工作人員,都可能只是組織體治理失靈的代罪羔羊。

回到竹北氣爆案,林志潔表示,不論如何求償,民事訴訟終究需要作為原告的受害人,負擔舉證責任。在攸關人民健康安全的公營事業,應設立特殊的補償基金,若遇到難以證明因果關係的情況下,也能夠讓受害者有最基本的保障,這恐怕比修國賠法或要民眾去法院訴訟,更為即時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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