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東少女焚屍命案 主嫌逃死定讞

新竹縣國二少女遭性侵焚屍,主嫌林春雄曾兩度被判處死刑,高院更三審則認為林等5人的犯行是基於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改判5人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緣於民國104年5月間,林春雄不滿心智有缺陷的14歲被害少女曾辱罵女友黃曉雲,夥同陳哲儒、何文軒、古志強等人毆打少女,再將少女載往新竹縣竹東鎮竹林大橋下方施暴。

陳哲儒另提議性侵少女,與林春雄、何文軒、古志強接連性侵得逞;林春雄等人再對少女拳打腳踢,並棄少女不顧轉往他處飲酒作樂。陳哲儒、古志強稍晚重返現場發現少女死亡,通知其他3人到場,購買汽油焚屍。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林春雄等5人無期徒刑,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林春雄、陳哲儒維持無期徒刑,其他3名被告處20年至28年不等刑期。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認為,林春雄惡性重大且無法令人感受到絲毫悔悟之心,改判死刑;陳哲儒、古志強、何文軒處無期徒刑,黃曉雲處20年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二度發回。

高院更二審則認為,林春雄等5人虐殺手段已達極致,是比一刀斃命更殘忍的凌遲致死,考量林春雄毫無悔悟之心,判處死刑,其他4名被告處無期徒刑。

最高法院去年8月第三次發回更審,高院更三審認為,林春雄等人是在圍毆少女時,將原本的傷害犯意提升為殺人的不確定故意,與確定故意的惡性評價有別,不符「情節最重大之罪」,依兩公約規定不得判死,而兩公約具國內法效力,因此依法不得判死。

更三審並指出,林春雄等5人經送鑑定,均認具有教化合理期待可能性或不能排除有此可能性,審酌林春雄等人觸犯強制性交而殺被害人罪,對少女造成的痛苦、恐懼,實非常人所能忍受,罪行重大至極,因此量處法定刑中的次嚴厲刑即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三審認事用法量刑並無違法,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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