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田清潔隊員被解僱 屏地院判應恢復工作

屏東縣竹田鄉公所在「改朝換代」後,發生四名清潔隊員被以未通過試用期要求為由解僱;屏東地院判決竹田鄉公所敗訴,除應恢復四人工作外,還得補發薪資再加百分之五年息直到復職之日!

竹田鄉公所於二○二二年十月晉用李男、施男、劉男及曾女等四人為清潔隊員,月薪三萬三千五百元,試用期為三個月,但四人卻陸續在二○二三年一、二月間無預警遭公所解僱;李男等四人不滿失去工作權,集體提告請求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

屏東地院審理認為,賴姓清潔隊長對李男等四人考評不佳的舉證大多欠缺依據,且對新到職隊員而言,部分其所提出之瑕疵非屬重大違規,不具可解僱四人的正當性,判公所敗訴,應恢復四人職務,並補發薪資及加計利息。

竹田鄉公所指出,賴姓清潔隊長已轉調其他職務,公所尊重其隊長任內依職權對新進隊員所做的試用期考核,或許在舉證上部分不夠詳盡,對於地院判決結果,公所不會再上訴;李男等四人已於去年十二月一日復職,並獲得補發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