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障因兩公約免死?檢:我非締約國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2年多前,女童「小燈泡」在北市內湖街頭遭患有思覺失調症的王景玉當街隨機砍殺,手段可說是相當兇殘。事後王景玉也被檢方求處死刑,但士林地院審理時,卻以兩公約明訂不得對精障者求死為由,判無期徒刑。今(5)日高等法院辯論終結,高檢署檢察官就指出,前總統馬英九雖在2009年有批准兩公約,但送到聯合國後就被退件,「我國根本就不是兩公約的締約國」。
▲王景玉(左)隨機殺害女童。(圖/記者潘千詩攝)
兩公約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簡稱,我國雖曾在1967年簽署,但退出聯合國後,也就無法完成兩公約的生效程序。
今日高等法院針對「小燈泡案」辯論終結,高檢署檢察官指出,前總統馬英九在2009年批准兩公約,但外交部送至聯合國時卻被退件,我國並非兩公約的締約國;此外,兩公約內也未明訂「精障者」不得判死,從王景玉的精神鑑定,他犯案時是具有辨識行為能力的,且手段相當兇殘,是符合「情節重大之罪」,因此高檢署檢察官也認定,應判王景玉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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