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兩次修正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別為了任何原因參與幫派或犯罪組織

文/徐弘儒

為有效打擊組織犯罪,更進一步的保障全體國民生命財產安全,具體實現司法正義,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經過106年4月19日、107年1月3日兩次修正公布,將組織犯罪構成要件鬆綁,讓檢警調機關在偵辦包括詐欺集團等重大組織結構性犯罪時,有著更為強而有力的法律依據,相信定能對違法亂紀者產生相當嚇阻效果,具體回應社會大眾對於重大犯罪嚴懲追訴之期待。

過去該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由於「內部管理結構」、「常習性」等要件嚴苛致舉證不易,實務上院檢運用本條例不僅多為無罪犯罪,甚至起訴率偏低,最多僅能依個別行為所犯之罪加以追訴,使得法律形同具文而無法落實條例之立法目的。經過兩次修法後,現行法所謂犯罪組織,僅須三人以上,以實施特定犯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即為已足。

準此,犯罪組織所從事犯罪活動,已不限於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犯罪活動,以近年來主要的犯罪類型如「暴力討債」、「毒品、槍枝製造販賣」、「電信機房詐騙」、「營建土方重大公共工程或都更」、「公司經營權爭奪」、「運動網路簽賭」、「應召集團特種行業」、「人口販運」等,甚至只要三人以上犯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罪,均有可能觸犯本條例。而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可重判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且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組織或非組織之人資助犯罪組織者,均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執行強制工作。又犯本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更可防止所謂「黑道漂白」。

檢警掃黑除暴一向不遺餘力,組織犯罪條例修法後更成為打擊不法犯罪組織的強力武器。在此也呼籲「歹路不可行」,特別是學生或青少年朋友切勿因同儕壓力、懵懂無知或血氣方剛、逞兇鬥狠而參與幫派活動、犯罪組織,最後終將觸犯法律刑責,付出慘痛的代價,讓父母家人傷心難過而悔不當初。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