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委提案廢監試法 考試院:宜修不宜廢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25日電)民進黨立委蔡適應等人提案廢止監試法,考試院秘書長李繼玄今天表示,確實有檢討修正必要,但考試院認為宜修不宜廢,監試法要求重要的典試及試務工作,須於監委監試下進行,對於國考有正面功能,維護考試公信力。

立法院院會3日處理報告事項議程,通過將民進黨立委蔡適應、莊瑞雄、蔡易餘、林宜瑾、何志偉等20人擬廢止「監試法」,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邀請考試院秘書長李繼玄、監察院秘書長傅孟融,以及考選部長許舒翔列席就「監試法應否廢止或條文修正」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李繼玄表示,考試院認為監試法宜修不宜廢。為確保考試的公平性及公信力,除以典試法就命題、閱卷、決定錄取標準的事項予以規範外,監試法要求重要的典試及試務工作,須於監委監試下進行,以發揮外部他律監督功能。長久以來,監試法對國考進行有正面功能,也是維護考試公信力的基石。

李繼玄指出,監試法自民國39年10月26日修正施行至今,未曾修正,期間相關法制與適用條件已有重大變化,的確有檢討修正必要。國考長久以來所建立的公平、公正、公開形象,能獲得社會各界認同與支持,與監試制度有相當關聯,實在不宜廢止監試法。

傅孟融則表示,監察院過去也曾有相關討論,多數監委認為,監委行使彈劾權、糾舉權,監試工作並非法定職權,且監察權屬於事後監督,公務員舉辦國考有違法失職,監委可追究行政責任,但事前的監試工作,恐與監察權的行使互生扞格,監試工作不宜由監委擔任。

不過,傅孟融也指出,監試法廢止或修正,尊重立法院及考試院的職權。若維持現行體制,由監委擔任監試工作,監察院建議僅需推派監委一人擔任監試法規定的監試工作,無需再按各地考區推派監委。

現行監試法規定,國考須由考試院或考選機關分請監察院或監委派員監試。但蔡適應等立委提案表示,現行典試制度和事務已有完善流程規定,闈場也有完善防弊制度,國考是否有監察委員監試,並不影響其公正與公平性。

蔡適應、蔡易餘等立委認為,監試法在民國19年制定與39年修正時,當時監察院仍為民意機關,但在81年修憲後,監察院已非民意機關,與考試院同屬憲法機關,監察委員、考試委員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監察權、考試權應各自獨立行使職權,因此提案廢止監試法。(編輯:林興盟)10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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