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委曝黃子佼緩起訴書內容 受害者最小12歲、涉殘忍虐行

民進黨立委邱志偉、張雅琳、鍾佳濱、陳素月、吳沛憶等委員今(12日)共同舉行記者會,呼籲法務部應當重新審視黃子佼的犯罪樣態。(圖/邱志偉辦公室提供)
民進黨立委邱志偉、張雅琳、鍾佳濱、陳素月、吳沛憶等委員今(12日)共同舉行記者會,呼籲法務部應當重新審視黃子佼的犯罪樣態。(圖/邱志偉辦公室提供)

知名藝人黃子佼持有7部兒少性影像,卻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引發輿論撻伐。對此,民進黨立委邱志偉、張雅琳、鍾佳濱、陳素月、吳沛憶等委員今(12日)共同舉行記者會,指出受害者年紀從12、13到17歲不等,內容更非外界認知的穿著清涼,而是涉及殘忍的虐行,呼籲法務部應當重新審視黃的犯罪樣態。對此,法務部檢察司回應,目前該案屬於職權送再議之罪,高等檢察署會盡快做出適當的司法判斷。

邱志偉表示,據其掌握的緩起訴書部分內容,發現黃子佼犯罪行為比新聞先前報導的還要離譜,其所持影像內容,受害者多屬國人,其年紀從12、13到17歲不等,內容更非外界認知的穿著清涼,而是涉及殘忍的虐行;且檢察官在緩起訴書內容也提到,觀看相關兒少影像,很可能激起對於兒少的犯罪行為,但卻僅因為審酌他沒有前科,影像予以銷毀,竟認定可予以緩起訴並寫1200字悔過書即可,這與社會觀念完全不符。

邱志偉強調,黃子佼長期作為兒童弱勢的代言人,深知兒少族群的脆弱性,絕非一般民眾的懵懂無知,屬於明知故犯的惡行重大行為,甚至在兒少性剝削條例修法後,仍持續下載影片。邱志偉呼籲,高檢署評估是否發回繼續偵查或起訴時,應思量該案對社會觀感、個案具體犯行,若因該案處分過輕,恐造成國人不當聯想致使憾事再次發生。

長期關注兒福議題的張雅琳則提到,本案檢察官為緩起訴的理由根本禁不起檢驗。因為檢方不僅稱黃姓被告長達六年的購買紀錄是一時失慮,更拿黃姓被告沒有觸犯更嚴重的罪刑做為理由,意圖論證黃姓被告「購買並持有」少年性影像的行為犯行來淡化被告犯行,她提到「檢方的緩起訴理由不只毫無邏輯,更無法對社會大眾交代」。

張雅琳提到,她也將提出修法,方向包括加重持有和觀看兒童性剝削物品的刑罰,並公布兒童犯罪者身份,以防止類似犯罪再次發生。立委鍾佳濱表示,黃姓藝人購買記錄長達6年,再加上該平台的複雜購買方式與直播懺悔後仍購買影片,實在很難認同其行為是「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檢警應彰顯社會不容許此類縝密計劃參與者以「悔悟」二字開脫。

鍾佳濱也補充,針對此案他也提出修法,除了回應社會不滿的「緩起訴」、「120萬」和「悔過書」三點外,也將此種犯罪樣態納入組織犯罪,以及研議提供檢警調科技偵查手段與虛擬資產查緝的相關法規,來終結科技惡狼,守護孩子寶貴童年。

法務部檢察司專委紀致光表示,關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去年才施行,之前都是行政罰。隨著大家對於議題更加重視後,才引發意識到是否刑度不足。法務部將極力配合檢視整體法規範是否有需要加強之處。涉及個案的部分,在法律規範的法定刑之下,法務部予以尊重審度結果,然是否有不足確有討論空間。目前該案屬於職權送再議之罪,台北高等檢察署會盡快做出適當之司法判斷。

衛福部保護服務司潘英美科長亦表示,後續將會再針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構成要件再進行研議。且針對刑責的部分,因考量基本大法-刑法中亦有相關的規範,不僅是性隱私犯罪、妨害性自主等等,整體法條結構都會一併連動,例如:「無正當理由持有」若調高至3年以上,其他法條之罪責依照法理亦應調高。牽動到的範圍,後續會偕同法務部共同評估研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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