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海外菸酒恐觸法 馮美珊:關鍵在「一定數量」

(圖片來源:マッスルプラ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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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網綜合報導】據報導有民眾從國外電商購買酒品,竟收到海關通知「走私私酒」,民眾不解為何自己要喝的酒,為何觸犯刑罰。對此,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馮美珊表示,私菸、私酒的法律規範可能是一般人容易疏忽的,不可不慎。

馮美珊分析,針對輸入酒類至國內這個範圍來說,《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分別規定: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菸酒或已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未向海關申報,或匿報、短報達一定數量之菸酒,均為《菸酒管理法》所指之私菸、私酒。

另外,根據同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之飲料即屬於《菸酒管理法》所規範之「酒」。而所謂「輸入」,係指自國外將私菸、私酒運輸進入我國領土或領海之行為。

輸入私酒會發生什麼事?馮美珊指出,《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規定:輸入私菸、私酒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該條第3項則規定: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兩項規定。

換句話說,輸入私酒,除非有該條第3項「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之情形,才不受該條第45條第2項的處罰。而《菸酒管理法》第45條的立法目的,除了防堵逃避關稅之外,尚有有礙菸酒的產銷秩序、消費者權益、國民健康等,故其規範的目的無法限縮為防堵大量走私或營利為目的之情況,此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至於關於《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3項中所謂的「一定數量」,授權主管機關公告,而依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103736570號函:「輸入私菸、私酒之一定數係指菸為1,000支、雪茄125支、菸絲5磅、酒5公升」。若是個人輸入的數量已經超越上開函文限定之範圍,即使能夠證明是供自己使用,也一樣會構成《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罪。

因此在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執照之情況下,從海外輸入私酒逾5公升之行為,恐已觸犯《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酒罪。民眾透過網購輸入國外的煙、酒產品,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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