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退貨糾紛多 財政部:業者可鑑賞期後再寄發票
台北市 / 蘇偉樺 綜合報導
針對網路購物享7日內無條件退貨解約,卻常發生消費者於退貨時未將原開立統一發票一併退回,或不願配合填具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造成買賣雙方困擾等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今(12)日說了,業者發貨時開立的統一發票,可於鑑賞期過後,再將統一發票寄給消費者。
網路購物享鑑賞期無條件退貨 財政部:業者可後寄統一發票
財政部指出,營業人經營網路及電視購物,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網路或電視購物中明白揭示者,因此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可於鑑賞期過後,再寄發與買受人。
財政部提到,因網路或電視購物,與傳統到店實體交易有別,消費者購物時並未實際確認過商品,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鑑賞期7日內,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賣方解除買賣契約,且此種交易型態退貨比例較實體通路型態為高,為避免消費者於退貨時未將原開立統一發票一併退回,或不願配合填具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造成買賣雙方困擾,因此,網路或電視購物型態雖無書面約定,但其條件如已於網路或電視購物節目上公開揭示,其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得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寄送與消費者。
財政部提醒,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已開立之統一發票號碼應於發貨時載明於發貨單上,以避免消費者誤解營業人未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補充表示,若是開立雲端發票之營業人,其於電視購物頻道或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將雲端發票開立資訊告知買受人,並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開立人如符合前揭規定,視為已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視為已取得統一發票;當發生退貨時則由營業人作廢已上傳之雲端發票,或另開立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相關疑問,可撥打財政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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