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詐騙廣告新規出爐,經通知須24小時內下架 若累犯不改最高罰2500萬元並封網
[FTNN新聞網]記者孫偉倫/台北報導
立法院7月三讀通過《防詐條例》後,數發部也預告提出相關子法,未來在網路廣告平台若經政府通知有刊登詐騙廣告,須在24小時內下架處理,否則情節重大者可罰鍰250至2500萬元不等,累犯者甚至可斷網處份。
未來數發部也將要求平台落實「廣告實名制」,須揭露並驗證廣告出資者與刊登者身分,包括是否使用深度偽造技術或人工智慧生成個人影像,也要標示,未來平台每年也須定期發布透明度報告。防詐條例相關子法預告期30日,若順利可望今年底上路。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防詐條例)正式施行後,數發部配合防詐條例提出多項子法草案。數發部23日提出「網路廣告平台業者經通知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詐欺廣告期限」草案,參考先前投資詐騙廣告處理方式,訂出詐騙廣告處理期限,主要目的是希望避免詐騙廣告持續擴散造成危害。
數發部指出,參酌警察機關處理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規定,如果經司法警察機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刊登或推播廣告屬於詐欺廣告或明顯涉詐後,網路廣告平台應在24小時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廣告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
經過通知後,若平台業者未於期限內下架,數發部可開罰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情節重大者可罰25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若遭處罰鍰後仍未改正,主管機關可召集專家審議會議要求業者做適當流量管理措施,最重可封鎖網域處分。
數發部先前公告的符合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包括Google(Google、YouTube)、Line、Meta(FB、Instagram)和TikTok。
此外,為了提升網路廣告透明性,數發部提出「網路廣告資訊揭露基準及作業辦法」草案,要求網路廣告應揭露託刊播者、出資者資訊,也要標示廣告是否使用深度偽造技術或人工智慧生成個人影像,必要時可簡化呈現。若版位空間有限,廣告要提供連結讓使用者可點擊查詢。
數發部指出,廣告的託刊播者、出資者如果是自然人,要在廣告揭露其居住地區與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所使用姓名,若為法人或其他機構,要揭露法人或機構名稱,以及事務所或營業者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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