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聲請釋憲 指國情報告、人事同意權及立法程序均涉違憲

賴清德總統今天(24日)宣布將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洪範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洪偉勝說明理由,包括將總統赴國情報告義務化、定期化、常態化、質詢化已違憲;人事同意權逾越界限,侵害總統的人事主動形成權;無記名投票的舉手表決方式已違背公開透明原則,逾越國會自律界限與憲法所定民主國原則。

對於賴清德總統將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有關國會職權相關修法聲請釋憲,洪偉勝說明,在總統赴國會進行國情報告的部分,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賦予兩憲政機關在相互尊重的前提下,由立法院聽取國情報告的機會,但是無法得出立法院因此有提問的權力,更沒有總統因而有答詢的義務。另外,從歷史考察也可看出,當年增修條文規定「國民大會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後來增修條文將聽取國情報告的機會移歸立法院時,刻意刪除「檢討國是、提供建言」的規定,目的就是作出區隔,此次修法顯然擴張了當時刻意不賦予立法院的權力。

洪偉勝並指出,我國在1997年修憲後,確立了雙首長制的憲政制度,增修條文明文規定由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本次修法顯然混淆了憲法刻意做出的權力安排,混淆總統的國情報告與行政院對立法院提出的施政方針與施政報告,以及由行政院接受立法院質詢、對立法院負責的憲政制度。

洪偉勝表示,本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未經修憲程序,便將國情報告義務化、定期化、常態化、質詢化實質變更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憲法安排,已違反其規範意旨及目的,牴觸憲法就總統權力、中央政府體制的安排,與憲法所定權力分立、責任政治原則相悖而違憲。

在人事同意權方面,洪偉勝指出,本次修法設下與總統提名人選的適任性並無必然直接關連的條件,並明定其效果是不予審查、不行使同意權,使憲政機關可能因此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逾越立法院人事同意權的界限,違反憲法所定的機關忠誠義務,並侵害總統的人事主動形成權。在立法程序上,相關法案最終是以無記名投票的舉手表決方式通過,在公報、議事錄上從未出現個別委員的決定紀錄,已違背公開透明原則,且達到重大而明顯瑕疵的程度。

對於涉及質詢、調查、聽證等規定,洪偉勝指出,雖同樣有違憲爭議,因受限於憲法訴訟法相關規定,難以一併由總統以憲政機關的立場提起憲法訴訟,但若有其他憲政機關提起憲法訴訟,將促請憲法法庭併案審查。

洪偉勝也說明,考量到立法院目前已有請總統赴國情報告的相關議案,隨時可能表決通過,導致總統有按照違憲的法律進行國情報告並接受質詢的情況,這種憲政體制、權力分立的破壞一旦發生,便無從回復;另外,總統提名的第14屆考試院正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的人選也已經在立法院審查,因此,總統在提出聲請釋憲的同時,也會聲請暫時處分,以防止相關違憲法律造成難以回復的公益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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