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10年落幕:谷歌複製甲骨文程式語言片段 未侵權

兩大科技巨擘之間長達十年的電腦軟體研發訴訟角力終於落幕,最高法院5日裁定,谷歌(Google)開發安卓系統(Android)期間的程式語言片段複製,並未侵犯甲骨文公司(Oracle)智慧財產權。

最高法院大法官以6票對2票表決裁定,谷歌複製甲骨文公司Java SE程式設計語言當中的應用程式界面(API,又稱應用程序接口),屬於合理使用行為。

裁決書由自由派大法官布萊爾(Stephen Breyer)撰寫。

投下多數意見的6票除布萊爾外,還包括首席大法官羅伯茲(John Roberts)、自由派大法官薩多馬友(Sonia Sotomayor)及艾莉娜‧凱根(Elena Kagan),以及前總統川普任命的保守派大法官戈薩奇(Neil Gorsuch)與卡瓦諾(Brett Kavanaugh)。

反對票2票來自保守派大法官湯瑪斯(Clarence Thomas)及艾里托(Samuel Alito)。川普任命的巴瑞特(Amy Coney Barrett)並未參與此案審理。

不過,對於更高層次的爭議,即應用程式界面是否受到智慧財產權保護,最高法院在這起判決中並未說明。

谷歌發表聲明表示,最高法院的裁定對消費者、互通性、電腦科學來說,形成三贏局面。

聲明中說,最高法院的判決對於下一代軟體研發者提供法律確定,研發新成果與服務將讓消費者受益。

甲骨文公司則表示,谷歌竊取Java程式設計語言,谷歌還利用龐大的經濟優勢拖延訴訟。

聲明中寫道:「谷歌平台版圖日漸擴張,市場權力更趨龐大。進入市場的門檻變高,競爭能力卻變低。這種行為正是世界各國及美國主管機關紛紛檢視谷歌商業操作的原因。」

大法官布萊爾在判決書裡指出,傳統智慧財產權的理念很難套用在電腦程式軟體上,谷歌只複製了消費者使用創新程式時絕對必要的部份;倘若法院裁定甲骨文公司智慧財產權遭受侵犯,社會大眾權益恐將因此受損。

裁決書寫道:「如此一來,等於讓甲骨文公司被賦予守門人的新身分,能夠決定哪些人得以使用軟體程式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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