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廷瑋任標案評委 議員批中市府開惡例

▲臺中市機動車輛排氣管污染管理事務計畫」評選委員國民黨立委羅廷瑋(圖/柳榮俊翻攝2024.7.4)
▲臺中市機動車輛排氣管污染管理事務計畫」評選委員國民黨立委羅廷瑋(圖/柳榮俊翻攝2024.7.4)

[NOWnews今日新聞] 中市府環保局「113年度臺中市機動車輛排氣管污染管理事務計畫」評選委員國民黨立委羅廷瑋,對此市議員周永鴻表示,無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會)108年的行政解釋函說明採購評選不宜遴聘民意代表評選委員,監督機構直接參與行政執行機構創下惡例。周永鴻質疑,環保局聲稱主動邀請羅廷瑋擔任評選委員的理由是什麼?做出決策的是標案承辦人、環保局長陳宏益、市長盧秀燕還是羅廷瑋?

周永鴻指出,工程會108年07月04日工程企字第1080013011號函,針對政府採購法第94條作出四點解釋。其中第三點、第四點都說明民意代表不宜擔任採購案的評選委員。

周永鴻指出,解釋函第三點說明民意代表不得為評選委員的「專家學者」,第四條則說明機關辦理採購評選作業,屬「行政權」之行使範圍,民意代表「縱非屬「專家學者」委員,亦有造成行政權限與立法權限二者衝突之虞」,也就是說民代也不宜以非專家學者身份當評委。

周永鴻強調,根據工程會的解釋函,唯一的但書僅限於民意代表擔任所屬民意機關內部的評選委員。

周永鴻表示,工程會108年就針對民意代表擔任採購案評審委員以行政解釋函說明不宜,中市府環保局卻找擔任立委的羅廷瑋擔任評委,令市民和各界不解而且觀感不佳。

他痛批,此事市府和羅廷瑋都違反工程會解釋函及利益迴避原則,創下惡例。

環保局表示,邀請無監督關係民意代表擔任專家學者以外的採購案評審委員,雖無違法,但確有改進空間,環保局會深刻檢討,未來將以更嚴謹周延的態度選任評委,以避免不必要的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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