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柯文哲大帳房李文宗 多一罪名理由曝光

柯文哲大帳房李文宗遭羈押,為全案第7個羈押被告,今晨押赴看守所。
柯文哲大帳房李文宗遭羈押,為全案第7個羈押被告,今晨押赴看守所。

台北地檢署、廉政署追查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等人所涉的京華城弊案,27日搜索並約談10名被告、6名證人,柯文哲大帳房李文宗遭檢察官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向法院聲押禁見,李文宗否認犯行,昨(28日)晚間11時許,法官認為李文宗除與柯一樣涉貪汙,另在處理民眾黨資金時涉背信罪,罪嫌重大,有羈押必要,裁定羈押禁見,全案已有柯文哲等7被告羈押。

裁定書指出,李文宗經法官訊問後,否認聲請書所指的貪汙及背信犯行,但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的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在羈押原因部分,法官認為,依卷內事證,李文宗所涉的具體犯罪事實仍有諸多疑點尚待檢察官調查釐清,且不能排除仍有與被告具有利害關係的潛在共犯或證人尚未到案。裁定書指出,被告為脫免罪責,自有可能利用共犯共同牽涉本案的利害關係或自身對共犯或證人的影響力,與共犯或證人勾串,而使案情陷於晦暗不明,有事實足認被告李文宗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羈押必要性部分,裁定書指出,衡酌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維護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的程度,法院認如對被告李文宗採其他較輕微的強制處分手段,並不足以擔保本案後續偵查等相關刑事程序的順利進行,確有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的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2款、第3款、第105條第3項規定,裁定羈押被告李文宗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李文宗是柯文哲高中同學,2018年擔任柯文哲市長辦公室主任後,經歷台北捷運董事長等職,在柯創民眾黨參選總統時,李文宗擔任財務長,是柯的大帳房,檢廉追查柯文哲政治獻金假帳弊案時,9月3日以涉犯《刑法》偽造文書等罪予李文宗2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以及電子監控,27日檢廉另案追查京華城行賄案中李文宗遭約談後因涉收賄遭羈押。

★《鏡週刊》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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