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軍來台協訓 立院建議簽約並受監督
【記者郭玉屏台北報導】美軍近年來台協訓國軍的頻次增加,立法院法制局報告25日指出,友好國家派遣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的軍隊或軍人,應締結條約或協定,並接受國會監督。在此之前,美國部隊在台協訓並不正式公開。
前國防部長邱國正3月7日於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備詢證實,美軍來台協訓的頻次增加,美軍沒有進駐部隊,但美軍來台協訓、教戰守則、傳授經驗等。
立法院法制局日前公布「友好國家派遣協訓相關法制問題研析」報告指出,依據國防法第33條及第34條第1項規定,友好國家派遣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之軍隊或軍人,其權利義務及相關事宜,應以條約或協定定之。
報告表示,依法中華民國與友好國家發展軍事合作關係,應締結條約或協定,以作為執行依據,同時為發展友好國家的軍事合作關係,對其派遣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的軍隊或軍人,其權利義務須以條約或協定定明並為特別規範,以接受國會監督。
報告說,依條約締結法規定,除協定的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或有外交顧慮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者外,其餘條約或協定,依法送立法院審議或查照,以接受國會監督。因此基於「例外從嚴」的法理,相關主管機關依國防法規範與友好國家締結軍事合作關係的協定,援引條約締結法第12條第1項的但書規定情形時允宜審慎,以免失去依法接受國會監督的原始立法目的。
報告另外提到,因應情勢變遷,適時研修外國人經許可於中華民國軍隊服勤的相關規範,以與時俱進,並符實需,因為國防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外國人得經國防部及內政部之許可,於中華民國軍隊服勤。
報告強調,國防法第4條第2項規定,作戰時期國防部得因軍事需要,陳請行政院許可,將其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納入作戰序列運用。而海洋委員會海岸巡防機關的武裝團隊就有納入作戰序列運用的可能性,因此應經許可的機關,可能不僅限於國防部及內政部。
報告建議,為達到周延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目的,建議適時評估國防情勢與需求,研修外國人經許可於中華民國軍隊服勤的相關規範。2024/09/25
美台共同生產武器 專家:難度高
【本報綜合報導】台美共同生產武器倡議漸趨具體化,美台商業協會會長韓儒伯25日說,如何執行是高度複雜。
美台商業協會主辦的美台國防工業會議25日閉幕,韓儒伯會後受訪指出,武器共同生產是討論最熱烈的議題之一。
代表台美雙方政府與會的官員,台灣國防部軍備副部長徐衍璞、五角大廈印太安全事務首席副助理部長羅耶爾(Jedidiah Royal)各自演說都以共同生產為重點。
徐衍璞呼籲美方鬆綁技術輸出管制,讓台灣加速研發、生產關鍵性武力。他同時說,雙方就相關議題緊密合作,「已經在推動中」。
羅耶爾則宣布,美國即將與印太及歐洲盟友成立「印太產業韌性夥伴計畫」,台灣也將參與。他也說,無人機產業是協助台灣發展軍工產能的一步。
韓儒伯說,雙方政府100%承諾要推動武器共同生產。美國將台灣納入印太產業韌性夥伴計畫更是一個重要的發展。
「這反映出台灣被納入這些新平台的政治空間正在擴大。參與的國家反對台灣加入的阻力也越來越小,這是令人鼓舞的趨勢」。
這項新的印太產業韌性夥伴計畫由五角大廈主導。根據五角大廈網站的訊息,已經有12國簽署聲明,承諾透過雙邊和多邊合作行動,包括降低合作障礙、促進創新、訊息共享、人力與能力建構等,增進國防產業的韌性。
韓儒伯指出,台灣參與印太產業韌性夥伴計畫,也是邁向台美共同生產武器的正面發展,但首先需要解決的是美國釋出技術的議題,國會、商務部、國務院和國防部都會有意見,將會涉及行政、立法部門跨機構間協調。
美國傳統上反對台灣將自製武器賣給其他國家,這個立場若不改變,台灣生產多餘的武器只能賣給美國,正面效益是可以補美國庫存的不足,但因這些武器不是美國生產,在政治上也會有些難處理的效應。
他說,台灣製造飛彈的品質良好,肯定有全球市場。但即使美國同意台灣可以出售自製的武器,其他國家的「一中政策」立場也可能成為向台灣購買武器的阻礙。「這些重大問題都需要解決,而我們目前正處於解決這些問題的初期階段。」
韓儒伯強調,目前看來,台美共同生產武器已不是會不會做,而是要生產哪些武器、何時開始生產。202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