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晶片法》390億美元補助開跑 日韓跟上 台灣推「台版晶片法」因應

美國政府以總金額高達390億美元的款項來支援半導體產業相關發展,台灣半導體產業鏈上、下游業者要把握申請機會。(圖片來源/Dan Williams@Pixabay)

近年來美中貿易戰、新冠疫情及烏俄戰爭等重大事件接連而至,各地體認到供應鏈的重要性,紛紛祭出各種補貼政策和優惠措施,協助關鍵產業的發展,以爭奪下一世代之領先地位。

美國政府於2023年2月底正式公布《晶片與科學法案》(簡稱「晶片法」)第一輪資金補助計畫細節,以總金額高達390億美元的款項來支援半導體產業相關發展、促進美國經濟發展,以鞏固美國在全球半導體產業中的領導地位。

美國第一輪補助將登記開跑,符合條件赴美台商都可申請

第一輪資金補助將在2023年3月31日陸續開放申請,美國商務部鼓勵有赴美發展計畫的半導體產業者儘早提交相關計畫書。經篩選評估符合條件的公司,可以透過直接補助、聯邦政府貸款,或聯邦政府提供貸款擔保等三種方式,可獲得之金額為設廠成本之5~35%不等。

根據日前發表的「補助機會通知」(Notice of Funding Opportunity),第一輪資金補助計畫旨在吸引有能力建設、擴張、以及讓半導體生產鏈現代化的廠商入駐美國,開發先進製程、次世代半導體、以及成熟製程,包含前端晶圓製造、以及後端的組裝、測試與封裝等。

美國商務部並未限制特定類型公司,但強調符合「促進美國國家安全及經濟發展」、「具高度商業及技術可行性」、「企業財力充足」、「能培育高級勞動力」、以及「能創造廣大社會和經濟貢獻」等條件的提案會優先被納入獲得補助之考量。

美國商務部指出,除了本次「補助機會通知」所包含的半導體前端和後端製造業者外,將於4~5月另外公布針對上游業者(半導體原材料和製程設備)的「補助機會通知」,秋季也會啟動研發設施之補助計畫。

資誠稅務諮詢顧問公司執行董事蘇宥人提醒,台灣半導體產業鏈上、下游業者,如已赴美或有相關計畫,建議儘快諮詢美國稅務及投資獎勵等方面專家,以確實了解相關措施之申請資格,進而評估自身狀況,把握申請機會。

除了美國,日韓政府也陸續補助,台灣也推出台版晶片法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戴群倫9日表示,依據經濟部的資料,美國推出晶片與科學法案,匡列390億美元補助建廠或半導體設備,每案最高達30億美元,且半導體業者可享有建廠及設備投資抵減率25%。

日本的半導體產業復興執行計畫則匡列6,000億日圓,補助半導體業者建廠與設備費用50%補貼;南韓布局K半導體戰略,企圖將該地打造成全球最大的半導體生產基地,並發展電動車電池及疫苗,大企業最高將可享有40%的研發投資抵減及10%的設備投資抵減。另一方面,歐盟也研擬並提出晶片法案,以提升歐洲在全球半導體的市占率

臺灣面對重要地區均陸續提出鉅額獎勵措施來推動重要產業發展,經濟部於去年6月預告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草案,俗稱「臺版晶片法案」,行政院隨於11月通過該草案,立法院馬不停蹄於今年1月7日三讀通過修正條文。該法案堪稱為史上最大投資抵減租稅優惠。

不過,相關細節包括適用要件之規模、申請流程與期限、審查機制及書表文件等內容,後續尚待經濟部會同財政部訂定子辦法予以規範。

本次修法增訂之租稅優惠措施所適用對象與要件、獎勵項目及施行期間等重點內容如下表:

無產業別限制符合申請條件即可申請,外商也通用

戴群倫說明,本次租稅優惠的適用對象,並無產業別的限制,但必須是在臺灣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並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分公司無法適用;外商在臺設立之子公司只要符合門檻則可適用。至於是否符合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資格,尚待子辦法公布的審查機制來認定。

就適用要件而言,申請公司除須符合最近 3 年內無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外,當年度研發費用、研發密度必須達一定規模、營所稅有效稅率須達一定比率始能夠適用。

前述研發密度是指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的比率,而研發費用及研發密度的規模門檻,亦須待子辦法發布的內容而定。不過,戴群倫提醒,研發費用及營業收入淨額,均是按申請公司之個體綜合損益表(非合併報表)之科目金額來認定。

史上最強租稅優惠,應該注意以下事項

此外,本次修法參照OECD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精神,並考量國際間推動期程不一,故給予產業適當緩衝期間,將112年度有效稅率訂為12%;113至118年度為15%,其中113年度得視情況由行政院核定調整為12%。所謂「有效稅率」,是指申請公司當年度實際在台灣繳納的營所稅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實際繳納稅額,是依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境外及大陸地區所繳納之可扣抵稅額,以及相關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來認定。不過,無論是實際繳納稅額或全年所得額,均以稅務機關核定數為準。

若申請公司符合條件,當年度發生之「前瞻創新研發」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得抵減當年度營所稅,前者抵減率25%;後者為5%,但購置金額須達一定規模始可適用(無金額上限),至於規模的認定,亦會規範於子辦法中。戴群倫提醒,企業留意上述優惠無法主張分年抵減,僅能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未抵減餘額於往後年度不能使用。此外,亦應注意不得重複適用獎勵,且各項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之30%為限,若合併使用其他投資抵減,除非有依其他法律規定為最後一年抵減且抵減金額不受限之情況,否則以不超過應納稅額之50%為限。

本次加碼減稅法案為史上力道最強之租稅優惠,納稅義務人應密切關注子辦法草案之進度及內容,可能符合申請資格之公司應及早準備相關文件,以免錯失史上最優惠之投資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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