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虎鉗夾下體 父虐死3歲兒判14年半

屏東王姓男子前年因3歲兒子尿床、調皮,竟與許姓男子老虎鉗夾生殖器及鯊魚劍毆打,長期凌虐男童致死,最高法院駁判囚14年6月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屏東王姓男子前年因3歲兒子尿床、調皮,竟與許姓男子老虎鉗夾生殖器及鯊魚劍毆打,長期凌虐男童致死,最高法院駁判囚14年6月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在屏東開設宮廟的王姓男子不滿因3歲幼子尿床、調皮,竟與妻子的許姓乾兒子用老虎鉗夾幼兒生殖器,並持鯊魚劍毆打,致幼兒遭凌虐死亡,最高法院依對未滿18歲之人凌虐致死罪判處王男徒刑14年6月確定;另許男則被判刑3年確定。

判決指出,王男與3歲兒子、許男同住宮廟,王男不滿兒子常尿床又調皮,自2021年3月1日起持木棍、耙子及鯊魚劍毆打、以金屬細夾戳刺兒子。許男則假借神明附身,抓男童的手浸入滾燙熱水,持老虎鉗夾傷男童生殖器,男童因頭部遭受鈍擊,2021年3月13日晚間在宮廟階梯昏迷摔倒,王、許見情況不對,才將男童送醫,同年4月19日男童因腦膜血腫致中樞衰竭死亡。 法院審理時,王男否認與許男共同凌虐兒子,辯稱只用手打兒子臀部,兒子身上傷勢與他無關;許男則坦認與王男凌虐男童,但辯稱男童浸泡的熱水溫度與洗澡水相同,又說因男童喜歡抓自己生殖器,才用老虎鉗作勢輕夾,未造成傷勢。

屏東地院認定王、許2人只因男童尿床及調皮,竟對男童凌虐致死,判處王、許徒刑14年6月、10年6月。

高雄高分院二審考量王男曾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判刑7年2月確定,2015假釋出監後又犯下本案,且王男始終否認犯行,甚至卸責他人,毫無悔意,仍判刑14年6月;另許男則改判3年。王男再提上訴,被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