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棒聯盟是該建立明確的道德條款了

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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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玠宇

職棒35年打得火熱,場內外都充滿話題,本季已經有多達三名選手因為場外的私人問題離開球場了,分別是因為債務問題向球隊請假,而未如期歸隊的黃勇傳、酒駕開上國道自撞護欄,被警方逮捕的邱丹,以及在私人德州撲克賭場查獲,被檢方以賭博罪起訴的曾傳昇。

在曾傳昇被球隊解約後,網路上也流傳味全龍隊郭天信、張政禹,以及富邦悍將曾峻岳在合法德州撲克協會參與牌局的照片,經球團證實為本人後,三人也都被球團和聯盟以「涉足爭議場所」為由,並處以禁賽和罰款。

懲處一出便引發熱烈討論,有人認為球員私底下也能有休閒娛樂,只要不犯法就無傷大雅,有人覺得球員應該遠離任何與賭博有關的事物,即便是合法的場所也可能有不法行為,況且德州撲克協會龍蛇雜處,可能會有不肖分子接近球員。對此,球員工會也發出聲明,表示會對球員提供必要協助,但強調對相關行為「不予認同」。

道德條款和職業運動

聯盟懲處的依據是中華職棒規章附錄《球團隊職員違規懲罰規定》第5條前段的規定,「球團隊職員若有賭博、鬥毆、酗酒或其他影響職業棒球形象之不正行為、或對外發表影響聯盟及球團形象之不當言論,經聯盟查證屬實者,由聯盟視情節輕重處球團及該不正行為或不當言論之隊職員罰款1至10萬元、禁賽1至10場。」

上述規定是聯盟規章裡的「道德條款」,畢竟職棒選手作為公眾人物,私領域自然也會被放大檢視,為了避免所屬球員做出令大眾反感的行為而影響球隊和聯盟形象,聯盟和球團多會在規章或是契約中訂定相關規定,來約束球員的私生活。

如果球員違反規定,球團和聯盟就有權依據契約進行懲處,嚴重的話也可能被解約,不只是職業運動,演藝人員和經紀公司或是代言、贊助商之間的契約也常訂有這類的道德條款,像前陣子統神因為黃子佼事件的失言風波,就讓他丟掉許多代言,雙方間的契約很可能就訂有類似的條款。

道德條款規定模糊,球團懲處淪為恣意

職棒球員最常涉及的道德爭議就是桃色糾紛,每次狀況不盡相同,懲處也天差地別,同樣是婚外情,有的球隊會處罰,甚至釋出,有的球隊則不會有相關的處分。

其中一個原因是除了聯盟規章外,球隊也會有自己的內規,每支球隊規定的道德條款自然就會有差異,但也曾經發生過相同狀況,球隊懲處不一致的情形,可見球團除了球員違規的態樣外,多半也會考慮到球員的人氣和實力,讓懲處欠缺一致的標準。

另一個原因是道德條款規定往往十分模糊,讓聯盟和球團有較大的解釋空間,除了前述規定外,中華職棒選手制式契約中第21條也有規定如果球員有「其他影響職業棒球健康形象之不正行為」,球團可以提前終止合約,並要求球員返回兩倍的簽約金。

但到底什麼事情會影響聯盟形象?什麼事情會影響職業棒球健康形象?什麼是「健康形象」?除了規章外,聯盟沒有其他規定,今天合法的德州撲克協會被認為是「爭議場所」,那還有哪些是爭議場所?湯姆熊是爭議場所嗎?可以去夜市打彈珠嗎?職棒選手可以去KTV嗎?那夜店或酒吧呢?

「職業棒球運動必需是清新健康沒有汙點的正面運動」

常有人開玩笑,台灣對職棒選手的道德要求可能是所有職業裡最高的,對政治人物反而是最低的。一方面是職棒環境受到假球摧殘太多次,面對任何假球發生的可能,球團和球迷無不謹慎以對,另一方面也是大眾對職棒選手抱有太多不切實際的期待。

1970年代,面對退出聯合國、與美國斷交的外交挫敗,國民黨政權把三級棒球當作凝聚國民情感的政策工具,往後的幾十年,「抗日禦韓」和「不能輸中國」成了棒球在國際賽的教條。我們把民族英雄的角色投射在棒球選手身上,卻忘了脫下球衣後,他們和我們一樣都是正常人。

中華職棒選手制式契約第3條寫道:「職業棒球運動必需是清新健康沒有汙點的正面運動」,也提到選手應成為「中華民國國民之模範」,這些宣示不只空泛,也把不必要的期待加諸在職棒選手身上。

是建立更細緻標準的時候了

公眾人物享受鎂光燈,自然也會受到限制、承擔比一般人更重的責任,但這些限制必須合理,而且應該是可以預見的,空泛的道德條款賦予聯盟和球團極大的解釋權,卻也讓球員的日常生活陷於不安的狀態。

「道德」本身就是個抽象的概念,每個人的標準都不相同,為了杜絕爭議,聯盟應該將行為態樣具體化,以美國職棒為例,他們每年都會針對規章和契約中的道德條款提出具體的例子,並在春訓時加強宣導。聯盟也應該羅列哪些事情是會影響聯盟及職業棒球健康形象,再向球員和球團公告。

合法與否確實不是唯一的判斷標準,筆者建議以「故意違法」和「利益衝突」兩個角度切入,故意違法的行為侵害他人或是社會的利益,確實會影響聯盟和球團形象;而在合法行為中,也應排除與球員身分有利益衝突的行為,例如購買中華職棒的運動彩券。聯盟應該要趁著這次機會,把道德規範規定得更細緻、更明確,讓球員得以遵守,也能杜絕相關爭議。

中華職棒歷經五次假球案,靠著許多人的努力、花了十多年的時間,才能又有今天的榮景,職棒環境無法再承受一次假球案,但在防堵假球時,我們對球員的限制也不應該逾越必要的範圍,目前社會對職棒球員的道德要求不只遠遠高過於其他項目的選手,也超出了這些人所應該承擔的責任。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律碩士、法律系兼任講師,研究興趣是財政法和運動法,喜歡棒球,支持的球隊是紐約大都會和統一獅,最喜歡的寶可夢是噴火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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