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婦女辛酸!僅7成9公司同意請家庭照顧假

▲職場媽媽好累!勞動部今(8)日公布一項調查,去年僅7成9公司同意勞工請「家庭照顧假」。(圖/ingimage)
▲職場媽媽好累!勞動部今(8)日公布一項調查,去年僅7成9公司同意勞工請「家庭照顧假」。(圖/ingimage)

[NOWnews今日新聞] 台灣有33萬名婦女為了照顧小孩或長輩,而離開職場,這些女性想二度就業,職場環境又不夠友善,因此,「家庭照顧假」、職場提供「托兒措施」等,就顯得更為重要,能幫助女性兼顧家庭與工作。但根據勞動部今(8)日公布的調查,去年僅79.7%公司同意勞工請「家庭照顧假」、員工規模1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僅占70.5%。

為了解《性別平等工作法》實施情形及受僱者在職場就業平等實況,勞動部於112年8至9月分別以「事業單位」及「受僱者」為調查對象,辦理「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其中事業單位回收有效樣本為3,031份、受僱者為6,013份(女性4,804份及男性1,209份)。

勞動部調查指出,112年事業單位會同意員工申請《性別平等工作法》各項假別之比率,除「家庭照顧假」79.7%外,其餘均逾8成3。同意員工申請母性保護相關假別的比率以「產假」之95.1%最高;另「安胎休養」與「流產假」分別為92.8%及92.7%;「陪產檢及陪產假」、「生理假」與「產檢假」則各為88.2%、87.6%及85.4%。

勞動部表示,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勞工請事假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雇主不得因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而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此為事假與家庭照顧假不同之處。

另外,《性別平等工作法》於91年1月規範僱用250人以上事業單位須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及設置「哺(集)乳室」,105年5月修正擴大適用至僱用100人以上事業單位。

勞動部調查指出,112年員工規模1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者占70.5%,有設置「哺(集)乳室」者占80.7%,分別較105年上升18.9及2個百分點。

250人以上事業單位的該2項比率則分別為85.4%及90.1%,各較91年提高49.1及70.5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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