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5年內 戶籍遷出追繳原退還稅款
嘉義縣政府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列管案件,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如供出租及營業、戶籍遷出等,均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縣政府說,諸多民眾因不諳法令,在核准重購退稅後,土地管制期間5年內,竟忽略戶籍設籍情形,隨意遷出戶籍,致遭稽徵機關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造成爭議。
縣府籲請民眾,如有重購退稅受管制土地,除應避免於登記後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外,在管制5年期間內,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重購土地戶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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